本部分系关于公司注销的相应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删除了旧法“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新增简易注销制度,第二百四十一条新增针对“僵尸企业”的强制注销制度,第二百四十二条相较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未作变动。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注销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最后一步,因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复杂的多方利益,相较公司设立要复杂得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注销有三种方式:一是普通注销,二是简易注销,三是强制注销。
普通注销,即公司注销的一般流程。清算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债权人通知与公告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一般应先办理清税,注销税务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简易注销,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我国简易注销制度始于2014年,当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自2015年起,全国范围内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适用简易注销的市场主体类型不断扩大。2022年3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第二百四十条关于简易注销制度的规定,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了充分的上位法依据。
实践中,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下列情形均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至少需待异常状态消失后方可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简易注销制度秉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的基本理念,公司只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便可申请注销登记,无需像通过普通程序注销一样提交清算报告等一系列复杂的文件,简易注销制度所追求的效率目标由此得以实现。简易注销制度固然给公司带来了便利,但在公司为享受简易注销的制度便利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会因此陷入难以实现的风险之中。为防止滥用简易注销制度,在公司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时,全体投资人要作出承诺,如果存在未结清债务等不应简易注销的情形,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应认为,这种承诺系承担清算义务和清算责任的意思表示,系全体投资人以自身信用为债权人维护权益提供了实质保障。此外,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存在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了通过虚假承诺骗取简易注销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强制注销适用于行政解散的情形,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完成注销登记之前,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2020)甘民终419号、(2021)最高法民申2470号
案例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材料公司与中汽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情:中汽公司诉请要求执行被告名下财产,各被告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提出:2007年6月,中汽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中汽财务公司负责清理中汽公司全部债权债务,本案诉讼应当由中汽财务公司授权并决定,而不是由已退休的原法定代表人擅自决定、擅自委托诉讼代理人,更不是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指定管理人的中汽公司自行决定,中汽公司的档案、印章等均依法交由中汽财务公司掌控,中汽公司无权诉讼。
关于中汽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诉讼主体资格及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2007年6月2日中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中汽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二审期间,中汽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加盖有中汽公司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说明,因此,中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解析: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