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将虚假登记的罚款上限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删除情节严重时撤销公司登记的后果,改为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新增对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全面推行形式审查标准的背景下,有利于打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登记行为。
【知践行·适用指引】
本条所述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本质上都是在公司注册时的虚假登记行为。其中,虚报注册资本是虚假登记行为中最严重的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通常手段是在申请公司登记期间使用虚假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批文等,将无或少的注册资本申报为有或多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600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600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以及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该
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只有在申请金融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登记时,行为人未遵守实缴登记制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缴足出资额的期限等规定时,才可能构成本罪。
对于其他虚假登记行为,实践中较为多见的是身份信息虚假,即通过非法获取身份信息和窃取人脸识别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登记;以及经营场所虚假,即申请人通过伪造房产证明、虚构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篡改房屋使用性质、提供虚假产权人签名等骗取住所登记。近年来,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高发。2024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其中,列举的具体情形包括: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伪造身份验证信息;提交虚假承诺;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知前鉴·典型案例】
委托他人代为垫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案号:(2011)锡刑二终字第20号
案例名:卜某冰虚报注册资本案[1]
案情:2009年3月,被告人卜某冰为设立晋兆燃公司,通过白某芳委托朗易公司的沈某明垫付注册资本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同年4月28日,沈某明垫资500万元作为晋兆燃公司股东的出资,并在卜某冰骗取验资报告后抽回资金。后卜某冰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卜某冰申请公司登记时,伙同他人采用代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解析:在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采用他人垫资的欺诈方式骗取验资证明,进而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本案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欺骗对象系公司登记机关,而非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故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前即抽回资金,抽回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完成登记设立、相关款项真正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之前,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