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规定系对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整合,不再具体规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而是交由有关部门依照《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知践行·适用指引】
实践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主要是指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条之规定,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对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对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实践中,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情况,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都可能需要验资。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于认缴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的时间点既不是公司设立时,也不是出资期限届至时,而应当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缴纳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此外,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由有关机关按照《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1]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于民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标准,也为赔偿责任的范围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标准。对于过错的厘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