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条文内容无变化。
【知践行·适用指引】
同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公司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该原则也体现在《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亦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民事责任主要以填补损失为目的,着眼于救济受损私权;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以惩戒不法为目的,着眼于吓阻违法犯罪。因此,在责任主体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由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亟待救济的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合理性。而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考虑到二者相同的惩戒不法行为功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折抵原则,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实践操作层面,关于不同责任的承担,比较突出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规则的适用问题;二是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执行顺位问题。关于刑民交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的,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另外,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比如: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关于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执行顺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从文义上看,刑事退赔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有观点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对于集资参与人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进一步认为,退赔主要是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或赔偿原主,若退赔的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视为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要求退赔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或者类似物权请求权,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受偿。但对于被害人不能通过处分犯罪人违法所得财物进行退赔而未获退赔的损失,实际为被害人对犯罪人享有的债权,该退赔的损失应与其他普通民事债务处于同一顺位受偿。
【知前鉴·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司法罚款不宜优先于民事债权执行。
案号:(2019)赣07执复31号
案例名:某产业担保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谢某尧、林某兰、庚艺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情:某法院在执行钟某与谢某尧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某产业担保公司要求在拍卖款中分配1025110元,某法院则认为对谢某尧、林某兰未按公告时间腾出案涉房屋妨碍执行的行为各给予的10万元罚款应优先于民事债权,驳回了某产业担保公司的异议请求。某产业担保公司不服执行裁定申请复议,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复议法院综合认定,某产业担保公司的部分复议理由成立,裁判撤销原执行裁定,并撤销某法院在被执行人谢某尧房产拍卖款中先行扣除谢某尧、林某兰各10万元罚款的执行行为。
解析:本案焦点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司法罚款能否优先于民事债权执行。本案中,谢某尧对某产业担保公司的债权承担民事责任,是由其对该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民事行为所致,而承担缴纳罚款责任是其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所致,谢某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债务清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罚款交缴责任)并不是因同一行为所致。然而,在民事执行中,因民事主体不同的行为导致其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其财产不能满足执行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优先的问题,现行法律、
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整体上均体现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如《公司法》相关条文,体现了民商事立法中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参照上述立法精神,本案罚款不宜在该拍卖款中扣除。
未退赔的损失应与其他普通民事债务处于同一顺位受偿。
案号:(2019)京03民终14189号
案例名:董某元诉李某林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情:董某元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林退赔其经济损失110万元。各被告除李某林本人外,均系李某林债权人(部分债权已设立抵押权)。法院拍卖李某林房产后作出分配方案,将董某元债权性质确定为普通债权,董某元递交异议书,要求优先退赔其110万元经济损失,其他债权人均表示反对董某元提出的异议及请求。法院将其他债权人的意见通知董某元后,董某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退赔主要是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或赔偿原主,退赔的财产属于犯罪违法所得,应视为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要求退赔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或者类似物权请求权,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受偿。被害人不能通过处分犯罪人违法所得财物进行退赔的,对被害人未获退赔的损失,实际为被害人对犯罪人享有的债权。李某林债权人众多,如田某于2015年即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董某元依据此后的刑事判决书申请参与该案执行分配。本次执行的财产系李某林的合法财产,董某元未退赔的损失应与其他普通民事债务处于同一顺位受偿。董某元以其作为合同诈骗罪受害人为由请求对本案执行财产优先受偿,依据不足。
解析:退赔主要是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或赔偿原主,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退赔被害人的范围,被害人未退赔的损失可作为普通债务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