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一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所谓处罚法定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的履行、公民程序权利的保障等,都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
所谓依据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见,并不是所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已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还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38条第1款中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法定
所谓对象法定,是指给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对象法定,实际上是要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即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相对应的主体,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行政处罚,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可以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还必须是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
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而不能以罚代刑,适用行政处罚。因此,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刑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件,因为这是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
所谓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根据本法的规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处罚。根据本法第38条第1款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所谓程序法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本条关于“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本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性法律,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如信息公开、办案期限、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组织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否则会影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到“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本法第38条第2款中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确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