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
宪法和行政法的传统理论,国家的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部分,给当事人带来权益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其实施应当慎重,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但是,随着当前行政管理事务不断增多,专业性、技术性日益增强,在一些领域现有的行政机关已经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授权一些组织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可能更为高效。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授权的条件
行政处罚权授权给组织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授权主体。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授权内容。被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应当是共有权力而不是专有权力,共有权力可以由其他主体行使,具有可转让性,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具有不可转让性。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审计权等,不能授权组织实施。
3.授权对象。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个人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成为授权的对象。从立法和行政管理实践看,我国有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气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上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社会组织也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使这些组织更好地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1.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由于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因此,被授权组织只能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其实施的某种特定的行政处罚。
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处罚授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经过授权,特定组织取得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一般都规定实施处罚的权限范围。经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否则就是越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行政处罚的授权和委托从形式上来看都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但是二者有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罚权来源不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被授权者的处罚权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虽然也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受委托人的处罚权直接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二是成立的前提不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是单方性的,不需要以被授权者的同意作为授权成立的前提,被授权者不得拒绝;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要征得受委托人的同意。三是被授权者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被授权者取得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人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