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协助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能会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协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随着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处罚协助对于精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越来越重要,综合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款、行刑衔接等制度的实施对有关机关之间的协助也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协助作了规定。
一、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协助的情形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比如《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1)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2)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3)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4)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有关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等。提出协助请求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等其他形式,比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由请求机关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发生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二、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判断协助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予以协助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协助,比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2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被请求机关依法不予协助,比如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被请求的协助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拒绝协助。
统计法第25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