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本条是关于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是残疾人,应当给予尊重、理解、关爱。
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21条、第22条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具体规定。本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次修改增加了“智力残疾人”表述,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作了规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本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即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虽然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监护人包括民法典第28条中规定的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精神正常,可以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属于处在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即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是否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