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等的规定。
实践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也可能尚未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要考虑已经给予的行政处罚如何折抵刑罚;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要考虑对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是否可以再给予罚款。本条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等作了规定。
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关于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据此,行政拘留1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据此,行政拘留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
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关于罚款折抵罚金,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实践中,罚款可以折抵相同数额的罚金。
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对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当事人罚款。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个别行政机关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又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也容易引发争议。据此,本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