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通过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和量化的制度。近年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手段,在各个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应用,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促进公正执法,遏制执法腐败。二是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行政争议。三是有利于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引,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和行政效率。四是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裁量权行使。因此,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这是本次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要求,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各地发展的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设。2019年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第60条明确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对在本领域建立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一些地方出台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本地区建立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权提出了要求,其中有的对裁量基准的制定、公XXX实施作了详细规定。实践中,大量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也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四个层面的要求:
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制定裁量基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法制定裁量基准,制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
二是一般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应参照执行同领域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在其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细化,不能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裁量基准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虽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但也应适用这一原则,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执法标准统一。
三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应符合相关要求。裁量基准直接决定着行政处罚结果,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大,对其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制定程序应作出相关要求,不宜过于随意。《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一些地方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有的规定裁量基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制定;有的规定由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未制定或仅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制定;有的规定制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报批、备案、纠错等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
四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行政裁量标准公布。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尽管裁量基准并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但属于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主要依据,也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与处罚结果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紧密。公开裁量基准,有利于提升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裁量基准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