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规定。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能够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处罚实施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些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音像形式,有些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文字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比如,《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对音像记录作了规定,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按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
全过程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国务院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分别制定本系统、本地方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便于在执法活动中完善文字记录。二是音像记录应当规范。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二、全过程记录的环节和范围
全过程记录涵盖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过程。同时需要把握:
一是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一般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启动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可以纳入全过程记录的范围。
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记录要求不尽一致。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可能是高度连贯或者重合的,不必要求其分别作出记录。
三、全过程记录的归档保存
全过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查。
一是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确保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