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一、关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便易行,体现了繁简分流、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精神。在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可使行政处罚案件得到迅速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关于当场处罚的条件及处罚种类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事实确凿。本法第2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确凿,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难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的。如机动车驾驶员驾车闯红灯,执勤交通警察发现后,即可当场对其处罚。
二是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是较低数额罚款和警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宜多,而且应当是处罚轻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不大的案件,这样有利于执法。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两种:一是较低数额罚款。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关于较低数额罚款有一个变化过程,修订前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为个人50元以下和组织1000元以下。有些意见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上涨,1996年规定的数额已经明显滞后,制约了行政效率,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意图难以落到实处。为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本次修订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作了适当提高。二是警告。警告,是指以申明处分对象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警示,以告诫其自律,不再违规的惩戒措施。本法第9条将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警告是比较轻微的一种处罚方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除本法规定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其他特殊规定必须由法律规定。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