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规定。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本条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区别两类行政处罚案件,即一般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规定。
(一)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这是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的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已经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并且可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附有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进行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核时,应当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及时纠正。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给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不适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认真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发现有不足的,应当责成执法人员予以补充。也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先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有关机构审核,如由法制部门先提出审核意见,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最后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好的做法。
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遵守一个重要程序,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
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本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除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办理外,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听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能够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行政处罚
即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当事人确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予以考虑。
(二)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即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是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是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不同于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经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或者经听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这类案件一般都属于案情复杂、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将应当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