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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58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行政处罚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5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
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改增加规定了法制审核,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法制审核制度。
一、法制审核的时点
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为了强化法制审核制度的刚性,使法制审核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法制审核的主体
本条第1款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一方面,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保障法制审核的专业性、连贯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没有统一要求成立法制审核机构,避免“一刀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本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2017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三、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
2017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并没有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落脚点在重大执法决定上。根据改革新要求和各方面意见,本条第1款规定了四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是从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利益重要程度和案情疑难程度的角度,确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除了明确列举的前三类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