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正式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本条对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等作了规定。
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本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本法第57条第1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其中包括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6类事项:
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其证据,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即本法第9条规定的六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除不需要当事人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合理确定。例如,罚款的履行方式,根据本法第67条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的最晚时间。本法第66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本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为保障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哪一家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5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类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本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章
行政机关的印章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加盖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代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本条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根据本法第19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该组织的印章。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三是根据本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在预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