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没有法定依据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如果违反了法律而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那么这部法律就不可能真正发挥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行政处罚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责任的保障。本条分两款规定了没有法定依据等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分别为:
一是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都是受
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没有法定依据,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剥夺。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3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例如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给予了吊销许可证处罚;又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实施处罚时给予20万元的罚款处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变更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否则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三是关于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处罚的有效保障。本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了很多程序性的要求,如回避制度、陈述和申辩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等,这些行政处罚程序性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保障。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规定了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特别程序,只要不与本法相冲突,也是有效的,行政机关也应遵守。同时,本法第3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是关于违反委托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法第20条对行政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委托从严把握,防止滥处罚,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等,都属于违反本法第20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是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也就谈不上出示执法证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上述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主要是指依照
公务员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执行。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理。本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行政不作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同时明确立案依据等信息应当公示。本条第2款是本次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追责力度。“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是指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