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法调整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与其他客户之间的各种资金融通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法律在调整这些复杂的关系时,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与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
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离不开法律的保护。特别在我国实际情况下,国有专业银行正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因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专业银行是国家的商业化与政策化合一体的机构,在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心目中,专业银行就是“政府机关”。现在,专业银行已经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它的角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观念中还没有完成这一转变,传统的概念还在起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仍然将设在本地的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视为“地方自己的银行”,从感情上认为这些银行应该像以前那样,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金融上的支持,认为不管什么项目银行都应支持,要多少就得贷多少,有时对银行甚至出现行政行为。然而,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出发,商业银行应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和银行系统的整体出发,而不应该从某地银行和所在地的局部利益出发。所以,地方政府或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强迫银行贷款或提供担保,都是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且,法律还规定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外界强迫提供贷款和担保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拒绝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与银行产生了存款关系之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法律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情况下主要保护债权人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根据存款人同银行的约定,存款人存款之后,对此款项的使用无权过问,也无权干涉,因此存款人也就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有获得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此款完全由银行使用,盈利完全由银行获得,因此使用此款的风险应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以本法也根据上述的原理和合同的规定,规定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商业银行与其他客户的关系是金融契约关系,银行与其他客户在交往中是平等的、自愿的和公平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银行控制着金融的命脉,在专业操作上、在信息了解上、在资金运用上都比其他客户有更大的优势,所以,实际上银行比其他客户有更优越的地位。为此,在保护银行的合法利益的同时,法律还强调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例如,在办理结算业务时,银行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为客户办理票据结算,不得擅自压单或压票,不得违反规定退票。在为客户保密方面,银行必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银行营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缩短营业时间,或者擅自停业。在银行向关系人贷款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对关系人的抵押贷款,也不得高于任何非关系人的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条件。
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其竞争情况也更加激烈,这是好现象,它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改善服务,提高其管理水平。但是,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管理手段的落后,致使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故意违反国家的政策规定,用不正当手段拉存款;有的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有的不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有的不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等。当商业银行出现上述违反规定行为时,作为国家金融宏观管理机构的人民银行,只能是对其采取一些行政措施给予处罚,由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和幅度不明确,有奇轻奇重的现象,当事人也很不满意。不规范不仅仅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也包括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中的不规范问题。因此,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赞成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为制定本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来加以规定。
三、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其稳健运行
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就是增加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损失,增加盈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一直不是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运作。它们还承担着许多政策性任务,允许它有政策性亏损,它们的资产质量差,信贷结构不合理是情有可原的,这是由于国家的金融体制的状况所造成的。今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制度,国家把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开,把原来由专业银行变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其目的就是为分清任务和责任。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好,会影响其稳健运行,严重时会发生挤兑行为,造成整个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及存款人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严格遵守本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商业银行能够稳健运行的前提保障。为了使其对国家负责,本法对商业银行在经营方面提出很高的要求,达不到比例限制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商业银行的运行更加安全,银行的资金运行更加具有流动性,限制银行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和冒险经营,为此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需要有发达稳健的金融作后盾,金融秩序的好坏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1993年前后,我国的金融秩序曾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大家都觉得办金融容易,又能够赚大钱,所以,工、农、商、学、兵,大家都来办金融,随之而来的就是,看到发股票、债券来钱快就随意发行股票、债券。其实,许多人对金融并不理解。银行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是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才,并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经营的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业务。它要求经营者要有极高的责任感,它的行为是要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的。这就是国家对实行特许的意义所在。商业银行法不仅仅是针对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同时,也是针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对每一个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对政府人员也不例外。金融秩序的混乱有金融队伍本身的问题,也有政府干预的结果。因此,本法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立法目的来进行规定。
法律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金融市场竞争企业的资格和能力都要经过金融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获得许可证,只有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才发给营业执照,然后才能参加金融市场活动,没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经营金融业务;已经获得许可证和经营执照的金融机构如果停业超过一定的期限(法律规定是6个月)或有关贷款和其他业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超过一定期限的,该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也可以被吊销。
2.金融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经营;违反法律的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经营股票业务、信托投资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另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企业之间的贷款或变相借款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3.金融市场经营的金融商品和经营的金融工具种类也要由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批准的金融商品种类不得擅自经营。例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种类和贷款种类都是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自己不能任意地经营其他种类的存款和贷款。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有时受到中央银行的贷款指标的直接限制。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形式与其他金融工具的配合,如与投资基金,与信托业务,与证券业务相配合的各种安排,法律都不允许。
4.金融市场的各种价格要受到法律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我国目前的银行存款与贷款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等都是由中央银行直接管理的。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利率和同业拆借是受到中央银行的基础利率间接控制的。外汇市场的汇率也是一样要受到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活动的间接的控制。
5.金融机构的重大变更也将会对金融市场交易有所影响,所以,法律一般都要求金融主管机构批准金融机构的重大变更。例如,银行的名称、主要营业地、注册资本、占10%以上的股东的变化以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等都要经过中央银行的审批,只有经过批准的变更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