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接受和创造信用的特殊企业,在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其最基本的、首要的动机和目标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同时,由于银行经营是在一个不确定的、变化多端的环境中进行的,所以需要尽可能地规避风险,排除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保障收益的安全和稳定。另外,商业银行要应付顾客提款、贷款或本身经营管理中对现金的需要,因此必须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性。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原则。本次修改,对原条文所规定的“三性”表述做了调整,主要是更强调安全性,把金融稳定放在第一位,对三性的顺序做了调整。
(一)安全性
坚持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即风险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及一切经营发展条件的影响,以稳健经营,健康安全地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信用资金的中介机构,面临着比一般工商企业更大的风险。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常常承担的风险有以下几种:第一,信用风险,是指贷款客户到期不偿还本息,使银行坏账损失严重。倘若该笔贷款占银行资产总额的比重很大,甚至可能会造成银行亏损过重而倒闭,或者是指存款人向银行提款时,银行现金不足应付,造成其信誉大跌,甚至会引起挤兑风潮,银行破产。第二,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而造成银行原订利率难以跟上利率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市场利率的上升使银行已贷出的固定利率贷款的机会成本上升,而市场利率下降则意味着银行固定利率负债的成本上升。第三,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行市的变动对银行持有的证券组合的影响。证券市场上行情千变万化,证券价格上下不定,因而需要科学、严格的证券组合管理方能克服证券投资风险。现代证券市场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虽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但是,这些衍生工具本身却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更需要十分严格、细致的管理。第四,通货风险,即指通货膨胀、物价上升给银行持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购买力带来的损失。第五,内部风险,是指银行经营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或防范措施不力而遭受金融诈骗或贪污盗窃等给银行造成的损害。第六,宏观经济风险,是指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变动使商业银行面临损失的可能性,例如整体经济形势不好、生产下降而导致银行业务量减少,利润率降低等。第七,政治风险,即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变更,大政方针的变化,战争、内乱等对银行带来的影响。第八,同业风险,即由于金融同业经营状况不良、业务受挫、破产倒闭等波及来的风险。
因此可见,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策略,尽量地避免风险,实现安全经营,这不仅是银行本身发展的要求,而且还是社会对在经济领域中占重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客观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感、优良的社会形象的体现。
为了有效地降低风险、保障稳定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水平、证券市场状况等的分析和预测,坚持严格的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强化内部管理,谨防金融犯罪,并且遵守国家法律,参加存款保险,以获得安全经营的社会支持。
(二)流动性
所谓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客户提存或贷款、投资、内部管理等对现金的需求。
保持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面临着负债和资产两方面的不稳定性。以负债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客户存款为主,在经营中商业银行应当随时应付活期储户的提存,及定期、储蓄存款的到期支付。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即贷款与投资实际上是建立在客户存款与提款的差额基础之上的,然而,这一差额并不稳定,难以预测。大量的各种贷款投资会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但是,这一本金与利息收回额也是不稳定的,并不一定能满足客户提款的需要。另外,客户贷款需求亦变化多端,难以预测。因而,一旦商业银行的本金与利息收回额与其准备金额之和还不能应付客户提存与贷款需求及银行本身需求时,便出现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危机将严重损害商业银行的信誉,影响其业务量并增加经营成本,妨碍其进一步发展。因此可见,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应当十分注意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由上面的分析亦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个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因而,能迅速变现而不会带来损失的资产,流动性就强;相反,不能迅速变现或变现过程中会遭受损失的资产流动性便弱。一般说来,流动较好的资产有: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短期同业拆借、短期政府债券及一些商业票据等,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有:一般种类的贷款、长期或中期证券投资等。为了保障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建立两级准备金:(1)一级准备,又称现金准备,包括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存款以及在同业存款等。由于一级准备非盈利性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当将其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即减少到法定准备金的水平,根据业务经验的经营预测,尽可能地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持有量。(2)二级准备,又可称作二线准备金,主要包括短期国债、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及同业短期拆借。这些资产的特点是以能够迅速地在市场上出售,或进行贴现,或者能够立即收回资金,因而流动性很强。同时,通过持有这些资产,商业银行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要优于没有收益的一线准备。这样,除了一线准备之外,还有二线准备可以随时应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因此,其顺利经营便有了更高的保障。
要保持负债的流动性,则可以采用创造主动负债的方法,例如从同业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向国际金融市场借入资金等。
(三)效益性
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最主要动力所在,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开发何种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何种金融服务,建立什么样的证券组合等等均要服从这一目标,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
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的高低是其经营管理状况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商业银行既定策略正确与否、业务状况是否健康、银行领导的能力高低、内部管理是否有效等各方面的情况。而理想的盈利水平,又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首先,较高利润就意味着较高的留存盈余,为银行的扩大规模、开拓业务提供了资金条件;其次,较高利润条件下商业银行给予银行股东的回报亦比较高,其股票市价应当有所上升,便利了资本的筹集;第三,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还直接影响其信誉水准,盈利多的银行往往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因而有稳步上升的客户基础,并且有益于商业银行同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关系,降低其营运总成本;第四,较高盈利意味着可以给银行职员较高的工资,一方面提高了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吸收更多人才,为今后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因而,任何一名银行家所要考虑的第一件事便是如何提高本银行的盈利水平。
商业银行的利润无非就是业务收入与经营成本的差额。因此,增加利润需要尽可以地提高收入水平,并且降低成本。商业银行的收入可以大致分为资产收入与表外业务收入两类。资产收入是从投资与贷款等资产业务中所获取的收入,例如贷款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收入、外汇买卖业务收入等,是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主要部分,而表外业务收入则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咨询、代理、信贷、信托等等表外业务时获取的收入,其在银行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逐渐增大的趋势。而业务支出则包括利息支出、职员工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日常管理费用、法律诉讼费用等等。
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高低首先是内部管理状况的结果。一般而言,提高业务收入可以采取提高贷款利率、扩大贷款规模,增加服务手续费、投资高收益的证券、吸引新客户、尽量降低非盈利资产的比例等方法;降低经营成本则可考虑降低存款利息水平、减少各项非经营性支出、降低管理费用、压低职员工资、利用规模效应降低平等成本等手段,从而实现银行利润的上升。
但是,各种外部的、银行管理层所难以控制的因素对商业银行的利润亦有很大影响。例如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货币政策的松紧、证券市场行情、金融业的竞争等均可以会妨碍银行预期利润水平的实现。同时,这里还牵涉到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收益与风险的选择问题,短期利润高的银行不一定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或者高利润是在承担高风险的条件下取得的,因而不能单从利润率的高低评价银行的管理的质量,银行管理者亦不能仅着眼于短期盈利,还要考虑长远发展及银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协调统一
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大经营原则并非是完全并行不悖的,相反,它们之间往往有着矛盾。一般说来,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盈利水平高的资产,一般承担的风险都比较大,相反,盈利水平低的资产,风险往往也比较小。同样,盈利性与流动性也是对立的,流动性强的资产盈利水平往往较低,而流动性差的资产盈利水平却往往比较高。不过,安全性与流动性之间一般比较一致,流动性强的资产,风险一般越小,安全性较好;而流动性差的资产,安全性也较差。另外,盈利性与安全性、流动性之间也并非绝对对立,商业银行的盈利应当建立在安全性高、流动性适度、风险程度低的基础之上,而较高的盈利亦为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稳健经营,并保持更优的流动性水平创造条件。
因此可见,同时达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各自最优水准是不可能的,应当对上述三者进行协调安排、均衡兼顾。具体说来,商业银行应将安全性看做是一种前提的要求,并通过具体实现资产的流动性来降低经营风险,并同时选择合理的资产组合、保障经营的安全与稳定。只有在这样基础之上,商业银行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尽可能地提高收益、降低成本,使利润最大化。另外,在经营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经常审视自身的安全性、流动性状况,并力争强化管理,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经营决策,实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的最优结合。
二、商业银行经营方针
(一)自主经营
本条第1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本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这些都是关于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方针的规定。自主经营是商业银行最具有特点的原则,从市场经营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就是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主要是按照商业银行自己的意愿进行经营。从法律意义上讲,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代表股东会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董事会自主决策是银行自主经营的主要内容。
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由于没有股东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在大部分的经营管理的事项中都有决策权,只是在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修改章程,或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10%以上的股东等事项的,而是在国家法律的限制之下的自主经营。但是,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不应受任何法律之外的限制。正如本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同时,法律也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的保护。
(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银行的“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是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经营方针,从严格意义上说,“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的某些方面有重叠的含义,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已习惯了这种提法。法律从日常生活中吸收这些语言,使法律的文字更加靠近生活习惯,便于理解。
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表达了商业银行独立承担风险的特点。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如何理解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呢?国家百分之百地投资的四大家商业银行在上述基本原则之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这四大家商业银行只承担国家对其原始投资的责任。
由于这种负担的责任都是有限度的,债务人全部资产支付完了就对剩余的债务不再支付,所以,公司法上对此种责任称为“有限责任”。我国的国有独资的四大家商业银行都是有限责任的银行。
(三)自我约束
自我约束的原则尽管排列的顺序上是在最后,但是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本法是国家的法律,对商业银行有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单单依靠本法并不能承担起管理商业银行的全部责任,还要依靠“自律”,即“自我约束”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之间组织的银行公会,以公会组织制定出一些依靠成员自觉遵守的规章,例如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公会制定的利率协议,银行服务收费标准,贷款抵押率的标准等,成员银行都必须遵守执行。如果哪一家银行违反了这些规章,银行公会将根据事先定好的内部规矩对违规的银行进行处罚。
自我约束还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商业银行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就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银行的章程、银行办理各种业务的行为规则和工作人员的操作守则等。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存款人和其他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除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外,还要遵守本银行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商业银行自我约束的主要内容。同中央银行的规章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比,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更为具体和详细。例如:银行工作人员服务准则、银行计算机操作规则、柜台现金操作规则、节假日值班守则、业务主任值班职责等,任何违反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受到银行内部的行政处分,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上述三项经营基本方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的基本方针,并且这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方针,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限制或影响商业银行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时,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度。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本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本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明确了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法人;二是由此割断了政企职责不分的脐带,国家不再扮演经营者的角色,而将经营权还给银行,使商业银行逐步按企业化原则进行改组,为银行实现真正的自主权、分散经营、成为经济实体奠定了基础;三是国家不再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