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主要是靠负债来经营,即靠银行的存款来发放贷款,其自有资本只在其全部经营资金中占很少的比例。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如果最重要的是存款,那么最为关键的则是资金的安全。为了保障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早就制定了货款三查制度,即贷款前要调查、贷款时要审查、贷款后要检查。贷前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调查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贷前调查的内容一般是: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企业产、供、销平衡情况、流动资金结构变化情况、超储积压物资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抵押物的可保存性和可变现性如何等。通过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有利于避免和减少贷款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切实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后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法对担保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避免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实行担保,这样既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又提高了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约定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贷款期限依法归还。银行和借款人依法订立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借贷合同成立后,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供款方按照约定期限向贷款方支付利息、清偿本金等,就是对借贷合同的履行。
贷款到期或者经展期后到期,借款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由于借款人的过错造成借款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即采用强制手段使违约一方用财产来弥补给对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借款合同中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2.贷款方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是银行对违约人实行信贷制裁,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