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筹建商业银行机构的申请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商业银行的名称,是使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区别于别的企业的标志,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筹建全国性商业银行可冠以“中国”或“中华”字样;筹建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冠以拟设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筹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其名称要有“商业银行”字样,以表明其性质和特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开办商业银行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由申请人办理商业银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商业银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证明和其他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要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指商业银行成立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填报的财产总额。申请书中载明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要根据拟设商业银行的类别而定,不得低于本法第13条各类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亦即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本法第3条的规定,便于确定今后的发展方向,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便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筹设商业银行时,必然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要认真分析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以及工商企业的生产、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的发展情况,评估存放款的潜力,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有必要筹建商业银行的结论。申请人应当将可行性报告资料以书面的形式,如实、详细地向审批机关反映。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机关,需要全面了解拟设商业银行的情况,才能确定是否批准其设立申请。为此,它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切与审批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此,申请人应当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