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营业执照的领取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颁发的,是准许商业银行机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开办各种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它记载了商业银行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依据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这种从事货币经营这一特殊行业的公司,必须在具备了设立公司的一般条件基础上,同时符合本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的特殊要求,并按照第14条、第15条和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其行业主管机关,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经征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许可,并依法取得了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之后,才有资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登记,不发给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审批,要比一般工商企业严格得多。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依照法定时间申请登记。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按照法定地点申请登记。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按照法定事项进行登记。分支机构的法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冠以分支机构字样。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第四,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商业银行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当及时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