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对单位存款的保护的规定。
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法律行为。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
法律法规规定:
1.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2.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存款账户,对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不许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设存款账户。申请开设账户的存款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持法定的证明资料,报银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单位性质、经济成分、资金种类等,开设存款账户。并且,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设立多头账户。
3.存款收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
一、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
本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对于单位存款的查询,其依据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单位存款的冻结、扣划,其依据仅限于法律。非此,商业银行均有权拒绝。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法规。
由于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单位,存款单位享有法律上自主支配使用的权利,因此,商业银行为保障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必须依法对单位存款进行保护,这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海关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的机关还有: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并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账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三)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商业银行非依法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并通过这一规定来保护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对单位存款的保护还体现在本法关于禁止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必须遵循存款利率的规定,防止存款负债的扩张或超比例运用等方面,其基本原理与精神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是一致的。
(四)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作出查询、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机构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2.对于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执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履行。对强制扣划,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8月16日复函中规定不宜协助冻结和扣划。
4.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通知有争议,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或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5.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给予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