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规定。
一、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国际上,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库存现金;二是按存款总额或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称为法定准备金;三是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称为超额储备。在本法中,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仅限于法定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对金融宏观调控有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二是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而对于商业银行自身,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存款支付能力和资金清偿能力也是有一定作用的。其表现有三:(1)限制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能力,起着减轻商业银行债务负担和支付压力的作用,客观上增强了商业银行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2)中央银行集中的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起着最后的支持和保证作用。(3)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规定的比例调减存款准备金,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
从对存款人实施保护的角度出发,本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各商业银行既然吸收存款,则势必要准备一部分现款,以备存户随时提取,而不能全部贷放出去,从而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过度而不能应付存款人提现的危机,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保证其在紧急时刻有足够的付现能力。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不仅使存款人的利益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现行
法律法规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比例和操作都有具体规定。目前商业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是其吸收的一般存款,包括:(1)企业存款;(2)储蓄存款;(3)农村存款;(4)其他存款。商业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即其交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占其吸收的一般存款的比例为1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还必须按《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要求,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该《规定》明确,商业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是:个人外币储蓄存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币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外币存款。外币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为外币存款平均余额的5%。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迟缴或者少缴存款准备金的,中央银行从规定办理缴存的次日起,每天按迟缴、少缴额处以罚息,直至强行扣款。根据《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占用属于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和擅自欠缴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的,应追缴同额存款及应收利息,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占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备付金
备付金是指各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在中央银行往来账户的存款货币。中央银行建立备付金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存款的支付,维护银行业的安全,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二是可以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三是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贷款的扩张。中央银行确定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备付金的量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备付金的量要适度;二是要与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相适应;三是核定备付金的方法和比例要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从1989年开始建立并实施备付金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的清偿能力,保证存款支付,保障存款人的存款所有权,有效限制贷款扩XXX增强中央银行的适时调节能力。实践证明,备付金制度对于存款人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制度的核心是备付金率,即备付金占商业银行全部存款的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根据各行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