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严格审查
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对商业银行本身的正常经营、对存款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从贷款之初就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期收回。本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是影响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贷款的重要因素。此外,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借款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借款人经营管理的水平、借款人业务主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也构成了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是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时所包含的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在总结长期贷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出了一条贷款管理的路子,建立了贷款“三查”制度,有利于贷款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贷款“三查”制度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的简称。建立贷款“三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总结检查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和减少贷款的信用风险,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经营和管理贷款的业务素质,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切实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一)贷前调查
贷款通则第27条对贷前调查的内容作了如下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前调查是贷款人发放贷款前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贷款放出去后能否如数按期收回的关键。根据贷款通则第27条的规定,贷款前的调查分三部分:
1.对借款人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是发放贷款前的准备,也是发放贷款的第一步。主要调查内容应该包括:
(1)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定,审查贷款的合法性,如本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借款人及其主要产品在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中所处的地位;
(3)借款人上年度产供销、经营管理及借款人的发展前景、市场情况,本年度产供销计划是否可行,有无供大于求、产大于销及产成品的积压状况;
(4)借款人的其他债务情况;
(5)借款人的物资、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经济效益状况、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周转能否加速、风险贷款的转化等;
(6)借款人有无超支、挤占流动资金情况;
(7)企业不合理占用的物资、资金处理计划等。
根据以上的调查内容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
2.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贷前调查中,对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逐步减少信用贷款,推广担保贷款的情况下,贷前的核实就更重要了,核实的过程也就是调查的过程。主要有:
(1)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质物进行认定、核实,验证其产权证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这不是调查的内容,而是调查之后拟发放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进行的;
(2)审查保证人的资格,验证营业执照,查阅保证人的有关财务报表及有关单证;
(3)审查保证人保证意向书的真实性、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等,并以此得出调查结果。
3.测定贷款风险度
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如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贷款等确定不同的风险程度转换系数。同时也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贷款期限的长短、贷款金额的大小等,计算出贷款风险度,对风险度高的贷款申请,要慎重考虑,并在利率等方面给予上浮,对风险度低的贷款申请,可以优先发放贷款。
(二)贷时审查
贷款通则第28条指出:“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
(1)贷款的直接用途,看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借款人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产供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用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3)借款人的资金来源计划及补充计划等;
(4)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借款人的负债能力,主要指借款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实用额及流动资产的负债情况,一般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盘亏损失、成品潜在亏损等;
(6)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复测贷款风险度。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按照上级行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贷款的报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三)贷后检查
贷款通则第31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贷后检查是保障贷款安全回收的一种必要手段,其目的在于避免和减少银行贷款风险。通过贷后检查可以发现贷款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防范贷款风险、加速信贷资金周转的政策建议。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跟踪已发放的贷款,掌握贷款的去向和用途并监督专款专用;按期审查借款和担保企业的资本负债情况,贷款使用及还贷情况,固定资产的异常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账户设置和管理情况,抵押物的使用、保养、投保情况等。
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制度
本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贷款通则》第28条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一)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1.贷款调查人员的职责大致是:
(1)对申请贷款的企业依据其风险等级程度从企业领导的整体素质、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发展实力、发展前景、贷款用途与数量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
(2)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测算风险度,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签署意见,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3)对贷款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的贷款,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部门审查、行长(或主任)同意后,由贷款发放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对审查部门退回的不可行贷款文字资料进行重新调查、补充完善,或者列举理由,通知企业不予贷款。
(5)做好一年一度的贷款企业风险等级变化的申报工作。
(6)对有贷款关系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并对企业非正常贷款进行通报与催收。
(7)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并形成损失的主要责任。
2.贷款审查部门的职责大致是:
(1)贷款发放一周内,即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贷款发放是否按审贷分离程序进行。
(3)检查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4)检查贷款在企业产供销各个环节的存量形态,及时向本行行长反映和通报贷款资产状况。
(5)经过全面检查后,将贷款企业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调查部门和贷款审检部门。
(6)承担因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主要责任。
3.贷款发放人员的职责大致是:
(1)依照《借款合同》和调查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检查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按期使用或有无挪用的现象。
(3)检查贷款的物资保证性,测定贷款风险度,落实企业还款资金来源。
(4)按期收回贷款或办理展期手续。
(5)催收逾期贷款或呆滞贷款。
(6)承担因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二)分级审批制度
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应按其分支机构资产或负债规模和结构的不同,以及考虑各自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这一制度的目的也在于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授权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其分支机构行长的贷款审批权限,各分支机构的行长在授权限额内有权自行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而超出授权限额的贷款申请须报其上级有权审批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