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书面贷款合同的订立的规定。
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贷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了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和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根据本条的规定,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南非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贷款种类
贷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如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名牌、创汇产品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技改项目等,国家采取倾斜政策,大力予以扶持。贷款种类直接影响到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贷款合同一定要订明贷款种类,它是贷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发放贷款时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的不同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见,对于自营贷款,一是发放贷款的资金必须以合法方式自筹,使用权和支配权属于贷款人自己,但所有权不归贷款人。自筹资金的方式目前有自有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借入的资金或拆入的资金,但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从非正常渠道筹集资金不但给贷款人本身带来问题,而且也会影响到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二是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由于自营贷款可以看做是贷款人的资产,所以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其风险度,必须是独立自主发放贷款,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和团体的干涉,只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就可以,如果在放贷时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权就不可能坚持贷款投入中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三是贷款人发放自营贷款后必须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这是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的起码条件,如果放贷后收不回本金,金融机构将难以为继,无法经营。
2.委托贷款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办理委托贷款的基本步骤与做法。一是要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目的、方式,以及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机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和存入委托存款。三是委托贷款的审查和发放。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时,应首先向信托部门提供《委托贷款通知单》,信托机构收到通知单即可认定委托人已同意发放此笔贷款。然后由经办人员进行调查认可,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将贷款划入账户。四是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五是委托贷款需展期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并办理展期手续。六是委托贷款到期收回。委托人可要求信托机构将资金划入委托存款账户内继续办理新的委托贷款,或将贷款退回自己的结算账户,结束委托贷款。
3.特定贷款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根据本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定贷款不同与以往中央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这种贷款的使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或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关系重大,用途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但多数用于工业、农业发展贷款和地方经济发展贷款。
(二)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贷款的使用期限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三类。
1.短期贷款
贷款通则第8条规定:“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我国主要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类型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它是贷款人对社会生产流通领域的资金需要的贷款,是用以支持和调节国民经济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短期贷款主要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等。
短期贷款发放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目前主要有计划性原则、物资保证性原则、按期偿还性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这四项原则不仅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要求,也集中体现了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2.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贷款通则第8条规定:“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在我国,中、长期贷款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它是用于购建新的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投资三部分。我国的中、长期贷款一般是用于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或技术改造,是形成固定资产的主要手段。由于中、长期贷款一般都具有投资数量大、投资周期长、贷款周转速度缓慢,其运行规律、管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都不同于短期贷款的特点。其使用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中、长期贷款的投放总量实行双重控制。中、长期贷款在管理上区别于一般贷款管理的突出特点是在规模上不但受国家信贷计划的控制,而且还要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投放除必须遵循一般的信贷原则外,还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以内。二是贷款结构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国家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依靠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装备政策来引导投资,确定一个时期内建设的重点,确定国家及地方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而中、长期贷款对产业结构的影响重大,必须投到国家计划确定的项目上,不能随便改变投放对象。三是贷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评估审定。贷款人受理中、长期借款申请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出具评估报告,大中型项目评估确认后,由贷款人出具贷款承诺书,作为国家计委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小型项目评估后,拟承诺贷款的项目,由贷款人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安排,同时贷款人还要参与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四是资金使用实现项目管理。中、长期贷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它的投资效益必须依靠建设过程中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及至每道工序的可靠质量来保证。
大多数中、长期贷款是分期偿还,即要求按月、按季偿还,或一年一次、半年一次偿还。中长期贷款利率是根据一般利率水平、贷款金额期限和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定。一般金融机构在发放中、长期贷款时,必须首先考虑银行本身的实力和业务状况,其次还必须考虑借款企业的信誉。由于中、长期贷款期限较长,必须特别注意调查企业的资信状况,调查企业的盈利水平及其稳定性。
二、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借款用途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贷政策的规定,贷款方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因此,贷款方必须如实填写贷款用途。贷款方按照不同用途发放的贷款,都要求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必须要写明借款用途,并且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贷款发放以后,贷款方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贷款按合同载明的用途使用。
三、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经济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贷款合同没有借款金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金额条款,贷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四、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至关重要,贷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表示。
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浮动利率、差别利率等形式。所谓差别利率是指对不同的部门、行业、企业,不同的种类、档次的贷款采用不同的利率,这反映了国家信贷政策上的倾斜。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各种利率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各种类、各档次的贷款利率。
五、还款期限
贷款通则第11条规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后到贷款收回时这一段时间的期限。它是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贷款期限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贷款人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科学合理地安排贷款,使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都能得到保证。二是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的期限申请贷款,在期限内用好贷款,争取获得最大效益。三是贷款期限与利息支付紧密相联,可以使借款人更仔细地核算借款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占款时间,也可以使贷款人合理分配贷款额度,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贷款通则第12条对贷款的展期作了如下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所谓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借款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而要求继续使用的贷款。展期贷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当贷款人批准后才能展期,否则不能算展期贷款。
六、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也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一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证贷款的收回。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根据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等。流动资金贷款种类繁多,其还款资金来源分别由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加以规定。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方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款,分次偿还的每次还款时间;(2)采用何种结算方式。还款方式的规定,有利保障贷款方权益。
七、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当事人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订立保证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避免贷款损失。本法和《借款合同条例》都规定,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在订立保证条款时,贷款方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法人资格,审查其资信状况以及担保能力等。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也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借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双方商定其他合同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