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健康有序和公平地发展,制止不正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要有竞争,允许业务交叉,使银行通过正当竞争、合法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确保资产增值,利润增长。本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些规定均要求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是各商业银行受自身经济利益所驱动,为谋求自身利益所进行的非正常的竞争活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为补充,以及众多的城乡信用社、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的庞大的金融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但每个金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又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各金融机构都努力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以竞争会不可避免地存在。
我国各金融机构由于各自担负的任务不同、各自的利益不同,所以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率方面的竞争。由于中央银行已制定了基准利率,并规定了浮动幅度,这样实际上就给各金融机构在利率方面的竞争提供了可能。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对象、数量、贷款的风险确定贷款利率;
二是存款方面的竞争。存款可以说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商业银行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等都是以一定的存款为基础。商业银行的存款目前主要来源于对公存款和城乡居民存款,从1990年以来的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居民存款每年都以35%的速度递增,这与各金融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加大揽储力度不无关系。
三是结算方面的竞争。面临金融一体化、国际化的趋势,各金融机构都从电子结算、开发新的结算工具入手,加速资金结算速度,减少在途时间,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存量。
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到目前为止,借款人对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金融信息的传送速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信息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焦点。
从当前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看,贷款人——金融机构不但要相互竞争,同时更重要的是相互协作。纵观目前国际排名前十位的大银行,都是在不断合并或不断协作中发展和壮大的。由于一些跨国公司对贷款的需求或一些大型项目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往往不是一个银行所能解决的,必须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解决。我国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金融机构众多,但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资本金和放贷规模都有限,即使四大国有银行的各分支机构有时也难以承担本地区某一企业和项目对贷款的需求,所以要求贷款人在竞争中加强协作。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协作。这种协作是经常的和普遍的。特别是各级政府对这方面的协作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对银团贷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是在金融结算方面的协作。金融机构在结算方面的协作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搞好这方面的协作,可以加强资金周转、节约社会资金、提高整个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在提供金融信息方面的协作。各金融机构由于资料的占有不同、电子化程度不同和贷款投向不同,对金融信息的收集和掌握会有所侧重,为了达到信息共享,必须通力协作,交流信息,以达到共同为社会服务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浪费。
四是提供借款人有关资料方面的协作。不同的金融机构或同一地区的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或项目的资料掌握情况是不同的,特别是在非基本账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程度提供相应的账据资料方面。目前部分借款人钻这方面的空子,多头开户,套取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的协作是不够的。五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自律性方面的协作。
目前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都有自律性的协作组织,其目的是在自我管理方面加强协作,以利于自我监督、相互监督。目前我国由于没有建立金融同业公会,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主要依靠一种被动因素,即主要靠中央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业务中,其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发展过程来看,银行在发展初期多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竞争,时至今日,各种法规已完善,市场经济已成熟,竞争虽然越来越激烈,但对其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我国由于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
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健全,加之各金融机构自身受利益的驱动,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
这种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表现为违反中央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贴息、发放纪念品、相互挖墙角,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吸收更多的储蓄存款。
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如封锁有关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压汇等方式,或无偿占用联行清算资金等。
三是绕规模、搞账外账。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一定程度的规模管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贷款仍然实行较严格的规模管理,部分金融机构总是想方设法绕规模,为了自身的利益,私自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用流动资金贷款给地方上基建项目,有部分金融机构搞账外账等,这些都属于不正当的竞争,必须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