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账户的开立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
一、账户的开立
银行账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客户凭此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存入款项、提取款项或委托银行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可见,开立银行账户是客户办理转账结算的前提条件。
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银行账户也分为不同的种类。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11日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账户。
2.开户自愿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商业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和使用账户。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商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二)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和条件
我国对现行四种银行账户的开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格和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
开户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是独立预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内对外业务往来较多的分支机构及个人。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开户条件。开立账户应向拟开户的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资格和条件
开立资格。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开户条件。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拟开立账户的银行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借款合同或借据;(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资格和条件
开户资格。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外地临时机构;(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开户条件。开立临时账户应向拟开户的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之一:(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4.开立专用账户的资格和条件
开户资格。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其资金用途应系下列之一:(1)基本建设的资金;(2)更新改造的资金;(3)特定用途、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开户条件。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应向拟开户的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之一:(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规则
1.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开立账户。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单位,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四)银行账户管理规则
1.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2.开户银行的业务职责
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的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3.账户使用人的义务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而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否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五)违反账户管理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的法律责任
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存款人出租、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存款人撤户时,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造成后果的,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2.银行的法律责任
银行违反规定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存款人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人民银行违反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银行工作人中的法律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单位所有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在银行储蓄机构,从而达到“割离”单位资金或者存款取息目的的非法行为。
公款私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化整为零。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长期拖欠银行贷款,由于担心把存款存到原银行后会被扣还,便采取分而存之的办法,以个人名义“割离”公款;二是存款取息。由于一些机构在储蓄中搞不正当竞争,采取多种“贴水”手段抬高存款利率,少数财务人员贪图小利,趁机把公款私存,从中得到实惠。
公款私存之风的蔓延,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首先,它增加了储蓄的水分,造成储蓄的虚假繁荣,导致国家金融统计数据失真,失去了原有的“晴雨表”的作用;
其次,它使企业躲避了银行现金、信贷、结算三大监督,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难度,弱化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
第三,由于公款私存使储蓄所向储户支付的存款利息,比没有公款私存时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增加,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负债收益率,对银行效益起到了副作用。
另外,这些现象给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谋取私利以至贪污犯罪开了方便之门,滋长了偷税漏税之风,增大了不合理的现金投放,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