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是为各有关方面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的会计,它对于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外部利益关系人的经济活动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正是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使财务会计的上述作用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具体体现在保证财会活动的规范性和财会资料的统一性两个基本方面。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有关单位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一是利益关系人,包括银行的投资人、债权人等;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业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等;三是银行自身。对于银行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这些不同的使用者,用途是各不相同的,选取的内容和角度也不尽一样,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要求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最有效和有力的手段,就是通过国家
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起一整套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银行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得以正确顺利地组织。
商业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还必须具有可比性。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国家机关的经济管理和利益关系人的经济行为,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不同时期的财务信息要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否则其财务信息是无法使用的。另一方面,同一时期的财务信息在同行业间甚至不同行业间都要求具有可比性,这样才能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使财务信息资料具有更大的使用价值。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在不同时期之间,同一时期同行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都应当是具有可比性。这就要求会计活动、财务关系、核算口径等方面,都必须要有统一的规则,而且规则必须是在国家范围内的统一,甚至还要与国际接轨。显然实现这一要求,只有通过国家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够做到。只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够切实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统一,才能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企业、不同行业之间都具有可比性。
一、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法律依据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由国家有关会计的法律、会计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规章以及商业银行自身配套的制度办法四个层次构成。
财务会计法律主要由《会计法》和本法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条款构成。其中,《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修改。该法由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构成。
(二)财务会计法规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是财会制度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这是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是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其财务活动都必须遵守通则的规定。该通则由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附则共十二个部分构成。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是1992年11月30日与《企业财务通则》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同样适用于设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该准则由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附则十个部分构成。
(三)行业财务会计规章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行业特点规定的财务会计的工作规则、操作方法等行业规章,是财会制度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具体到金融企业,目前是指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2月1日由财政部颁发,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该财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该财务制度,由总则,资本金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附则共十三个部分构成。该财务制度是金融保险企业统一遵行的制度,企业内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各部门、各地区都不得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3月17日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1993年7月1日起执行。2001年11月27日财会〔2001〕49号文重新修订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该制度由总则、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五个部分构成。
(四)商业银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依据前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适用的财会制度实施办法和专项规定,是金融财会制度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具体到商业银行,是各行自己制定的与前述金融财会制度相配套的在本行内适用的财会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专项办法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92条规定:“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8条规定:“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显然在各商业银行之间无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不会是统一的。各商业银行之间这种大同而小异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现了不同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特点。
由于商业银行内部财会制度是依照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因此,尽管它只在商业银行内部适用,但由于执行内部制度而产生的各种外部经济关系,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
(一)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财务报告中说明。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核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1.资产是商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账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的其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3.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账。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4.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价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
各种无形资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6.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账。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款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7.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业务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也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的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账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减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商业银行的负债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四)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国家投资入账。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五)商业银行的收入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六)商业银行的费用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七)商业银行的利润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额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八)商业银行存放款业务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存放款业务的核算是如下规定的: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账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融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账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账;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账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账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账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账。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账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账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
贷款呆账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账损失,应冲销呆账准备。已冲销的呆账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账损失。全额提取的呆账准备,增加贷款呆账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账准备,年初呆账准备账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算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定期计算。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算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括结算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算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账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账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算。
上贷下转和错账冲正涉及到计算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计算日一并计算。
(九)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事项。
1.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格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如下:
2.商业银行的损益表格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损益表的格式如下:
3.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4.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表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利润分配表的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