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
商业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商业银行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同时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备查的重要依据。一切账簿都必须根据凭证来记载。会计账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
二、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和方法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商业银行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商业银行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商业银行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按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二)商业银行的资金筹集
1.资本金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商业银行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本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2.资本金的筹集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1)货币(现金)投资。投资者以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外币等货币资金作为投入银行的资本。货币投资以实际收到日期和金额作为投入资本的入账依据。货币投资为外币的,应按收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日外汇中间牌价,或依投资者与银行之约定折合成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入账。
(2)实物投资。投资者以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实物形式向银行投入的资本。对于实物投资,必须就其实物的数量、质量、价值等事项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于收到日入账。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银行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其资本金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
(3)无形资产投资。投资者向银行投入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银行提供未来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商誉等。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入账。
商业银行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银行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3.负债管理
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所谓存款,包括企业单位和居民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按目前的规定全部缴存中央银行,不能作为商业银行放款的资金来源。所谓借入资金,主要是指银行对外筹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长期借款。借款按其性质可分为信贷借款和发行债券。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借款一般是指向外国筹集的资金,包括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商业银行贷款等。银行发行的债券也称金融债券,是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发行。所谓金融机构往来即同业往来,它反映的债务关系主要有对中央银行的负债和其他同业负债,以及系统内各分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所谓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各种应付款项和自有负债。
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商业银行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入成本。
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以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和营业性收入,一般计入或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1.银行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2.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的约定价值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银行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有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银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银行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银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银行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5.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银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银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银行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2)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附: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
一、房屋折旧年限
营业用房30~40年
非营业用房35~45年
简易房5~10年
二、建筑物15~25年
一、机械设备10~14年
二、动力设备11~18年
三、通讯设备5~10年
四、电子计算机3~10年
五、电器设备5~10年
六、安全保卫设备5~10年
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8年
八、医疗设备6~12年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4~7年
二、其他运输设备6~12年
(四)商业银行的流动资产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管理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所谓库存现金,是指银行为保证日常的现金收支活动需要而留存的现金,主要包括业务库现金和储蓄业务备用金。所谓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是指存放在中央银行用于结算资金清算的那部分资金,按现行规定,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与库存现金之和占各项存款总额的比例为5—7%。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按所吸收的有关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中央银行的存款。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银行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银行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银行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五)商业银行的放款的管理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放款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商业银行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商业银行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商业银行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账准备金中冲减。
4.商业银行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处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商业银行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商业银行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5.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商业银行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商业银行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7.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呆账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账准备金。
(六)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为企业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或者转销。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投出时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的对外投资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商业银行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商业银行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2.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计价。商业银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3.商业银行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济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商业银行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商业银行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面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4.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商业银行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5.商业银行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商业银行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商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根据本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商业银行法》的对外投资管理的内容应据此作相应修正。
(七)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商业银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商业银行的其他营业收入。
2.商业银行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商业银行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八)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货)费用包括销售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作了相应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1.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商业银行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指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商业银行联行、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4)手续费支出。指商业银行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商业银行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的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5)业务宣传费。指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
(6)业务招待费。指商业银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7)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8)各种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各种准备金包括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①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商业银行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余额的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金额为1%实行差额提取。
②投资风险准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③坏账准备金。商业银行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商业银行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
商业银行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9)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商业银行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2.商业银行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3.商业银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4.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九)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商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商业银行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商业银行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3.商业银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优先股股利。
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商业银行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商业银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的管理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商业银行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商业银行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商业银行,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商业银行清算时的财务的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1993年2月1日财政部发展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清算的财务管理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商业银行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清算商业银行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的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商业银行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商业银行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商业银行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商业银行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商业银行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十二)编制年度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说明书。
1.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商业银行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它所反映的财务状况是商业银行某一特定日期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作用是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格式有两种,一种是报告式,一种是账户式。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是将表中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所包含的各个项目,自上而下排列而成。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是将资产所包含的各个项目,自上而下地列在报表的左方,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包含的各个项目自上而下地列在报表的右方,从而使左方资产总额与右方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之和达到平衡。
(2)损益表是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也是反映商业银行一定期间的利润实现情况的报表。损益表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反映商业银行的收入与费用,说明商业银行在会计期间利润的数额;另一部分反映财务成果分配过程的结果,并与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相对应。编制损益表,主要是用来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考核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同时,也以此作为商业银行纳税的重要依据。损益表一般有两种格式,一种是单步式损益表,一种是分步式损益表。单步式损益表是将本期所有收入项目加在一起,再将所有的费用支出项目加在一起,然后用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通过一次计算得出利润总额。分步式损益表,其利润总额是分步计算出来的,它可以体现收入与支出各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我国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分步式损益表,其表中的内容主要是按照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汇总损益等项目分别列示。分步式损益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分为两步:一是计算营业利润;二是计算利润总额。
(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商业银行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减情况。它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而成。财务状况变动表能够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并可具体说明资金增减变化的原因,同时,还可以系统地揭示本会计期间所发生的重要财务事项。通过财务状况变动表,既可以了解该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又可以了解内部资金的流转情况,借以判断今后的经营趋势。
(4)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附表的编制主要应由各商业银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设置、编制。
2.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制而成的商业银行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它主要包括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等以及某些主要项目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间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之,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用以总结反映商业银行在某一日期或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情况和财务成果,是商业银行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商业银行日常发生的各项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会计凭证账簿中进行连续、系统地记录。由于会计凭证和账簿数量较多,并且记录资料分散,不能概括地反映商业银行的全部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定期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方式,把分散在会计凭证、账簿中的资料加以汇总、综合,使之成为简明、系统的会计信息;集中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实现能力、业务的风险程度等情况;为报表的使用者了解、衡量、评价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商业银行的信誉等情况提供重要依据。编制财务计报告,应当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为编制依据,并且做到以下几点:(1)数字真实。数字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能用估计的数字,更不能用虚假的数字代替真实数字;(2)计算准确。包括责权发生制的贯彻、资产的计价、费用预提、核算资料的一致等,以保证计算资料的准确性;(3)内容完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格式和内容进行编报,对于规定编制的各种报表,必须编报齐全,不得漏报。对于填写的各项指标,无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补充资料,都要填写齐全;(4)报送及时。
根据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国有金融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会计报表是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商业银行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情况,检查商业银行业务和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它主要用于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信息。会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向外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为了能够使会计报表阅读者清楚地了解报表内容,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会计计量和填报方法上,应保持前后会计期间一致性。(2)编制会计报表应当客观、及时、全面,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做到准确有效地满足使用者获得有用的信息,以供决策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都作了统一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
三、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使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杜绝商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账册之外另立账册或者设立假账逃避监管,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会计账册又称会计账簿,是由专门格式又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对各种经济业务进行序时地和分类地记录的会计簿籍。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资金运用的总括和明细分类的核算资料,正确计算费用、成本或收入、成果,据以编制会计报表,为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以及经营管理提供完整的资料。会计账簿按其记录的内容分为分类账、序时账和备查账。分类账是由一系列账户所组成,根据会计凭证或者日记账,分别账户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分类账是会计核算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主要账簿。通过分类账,可以提供资金运用、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动和经营过程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总括核算资料和详细核算资料。序时账是指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一种流水账。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首先登记流水账。备查账是对某些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未能记载事项或者记载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它可以为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通常对那些存在本单位,但又不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物资(例如:租入固定资产、委托加工材料、代销寄销商品等)分别设立相应的备查账簿予以登记。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登记账簿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通常按其发生的顺序,同时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把所有经济业务分别记入有关账户,并定期进行结账、计算和累计各种核算指标,使账账、账实相一致。账簿是积累、储存经济活动情况的数据库的重要的经济档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和登记自己的会计账簿,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