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的规定。
一、贷款呆账核销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呆账准备可用于补偿下列原因造成的呆账损失: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除上述原因之外,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逾期贷款均不能以呆账处理。另外,因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也不得列作呆账,而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应在本银行的利润留成中逐年冲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贷款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1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企业成本。《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42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呆账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呆账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账准备金”。呆账损失的核销,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呆账核销的审批手续,及时核销呆账。
逾期贷款是银行发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仍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等。其中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冲销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呆账准备金是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6%金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要按以上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核销。呆账准备金限于核销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账准备金。
借方登记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或冲减呆账准备的数额。贷方登记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或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账准备,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金额,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的贷款呆账准备。
1.每年规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时
借:营业费用
贷:贷款呆账准备
达到规定的提取比例后,年初根据各类贷款计算的贷款呆账准备数额与“贷款呆账准备”科目的余额有差额时,以计算的数额为准补提或冲回。
补提时:
借:营业费用
贷:贷款呆账准备
冲回时:
借:贷款呆账准备
贷:营业费用
2.发生贷款呆账后,应按规定的权限分别报给上级行批准,经批准核销时
借:贷款呆账准备
贷:逾期贷款
3.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应冲回贷款呆账准备金
借:贷款呆账准备
贷:营业费用
呆账核销工作应统一部署,各级信管部门负责呆账贷款的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经稽核和会计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