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一整套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发展方向不明,致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混乱,违背“三性”经营原则的现象大量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阻碍了金融业国际接轨的步伐,削弱了自身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因此,本条从金融业要健康稳定发展的战略出发,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的管理制度。
本条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规则、业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
一、业务管理制度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及改进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方式,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资金比例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资金自给率、拆借资金占存款比例、风险贷款比例等的检查与考核,努力将其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在此基础上,按照总量平衡、期限对称、结构合理的原则,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资金的来源确定资金的运用,做到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相适应,资产结构和性质与负债的结构和性质的比例关系相适应,从而切断下级行吃上级行资金的“大锅饭”的渠道,并防止商业银行超负荷经营。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以银行(1994)38号文下文发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同时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随后,又以银行(1994)171号文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行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担保贷款制度
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保证贷款和贴现比重。作为商业银行,应建立起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制度。
商业银行要不断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提高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重。商业银行应当逐步使抵押、保证贷款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方式,建立起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制度,减少信用放款比重,以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建立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完善信贷风险准备制度等,为此,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起贷款责任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企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各类新增贷款和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进而确定资金投向和调整结构的着力点。此外,要建立贷款“三查”、岗位分离和审贷职能分离制度,健全贷款制约机制。要积极利用现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尽快将呆账核销工作开展起来,力争使每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能按规定用于呆账贷款的核销,防止风险积累。要实行国际通行的风险度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协议,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各类贷款风险度,据以作为考核贷款质量、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
(四)加强建立经营效益的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办法,促使商业银行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以实现利润和防范风险为中心的指标考核体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五)建立健全储蓄、利率管理制度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商业银行在开展储蓄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储蓄、利率方面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本系统储蓄、利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储蓄管理主要包括储蓄计划管理、储蓄制度管理、储蓄业务管理、储蓄账务管理和储蓄质量管理。
(六)建立各项会计结算管理制度
1.建立各项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在具体办理存款、贷款、结算、储蓄、现金出纳等业务中,必然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动,这就要求运用银行会计做出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的记录和反映。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银行会计的规定,明确和规定了银行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本系统的各项会计制度。
2.建立银行结算制度。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银行结算的任务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因此,银行要按照《
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支票结算办法》等结算规定,通过建立本行的结算制度来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现金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授权,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活动,即对使用现金的数量和范围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制度。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更好地贯彻此《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9月23日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对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通过制定本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来完成现金管理任务。
三、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商业银行有大量的现金、外币和有价证券,是社会不法分子作案的对象,他们采取诈骗、冒领,甚至盗窃、抢劫等不法手段,破坏财产安全。商业银行内部也有少数职工采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手段贪污国家资产,也有个别干部违反财经纪律,内外勾结。为确保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具体包括对现金库、银行账务、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