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金融方针与政策、内部控制规章与制度,依据现代控制理论,结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稽核、核对、检查、监督,以判断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
(一)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范围
1.存款业务稽核
(1)企业存款的稽核:①存款账户管理的稽核审计。对存款账户管理的稽核审计,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通过审阅会计凭证、账表以及存款户提供的各种证件,检查基本账户开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以及专用账户的开设和存取、辅助账户、临时存款户、单位账户的变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②企业存款基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审计企业存款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是审查工资基金管理情况,开户单位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开户单位有无公款私存问题,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单位的定期存款是否正当,临时存款户的支取是否正当,及单位存款户的处理情况。
(2)储蓄存款稽核:①储蓄政策原则稽核审计。主要是审查执行储蓄政策及贯彻储蓄原则的情况。②储蓄业务核算稽核审计。主要是审查储蓄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储蓄账务核算情况和储蓄利息计算情况。
(3)外汇存款的稽核:①外汇存款合规性的审计。审计外汇存款主要是审查存款账户开立的归类是否合规,审查起存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如存款账户开立是否按存款的性质,分甲、乙、丙三类开立账户。且甲种外币定期存款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乙种外币分别是不低于50元和2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丙种外币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15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②存款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稽核。审计存款资金来源和运用主要是审查存款资金来源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存款是否支用于指定的方面。③存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存款利率政策的执行主要审查外币存款是否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年利率执行,未到期存款遇利率调整是否仍按存入时的利率计息,支用使用的活期存款往来账户是否按规定不计利息。④外汇存款支付能力的稽核。主要是审查资金的自给率和贷款增加额占资金来源增加额的比率是否符合规定。
2.贷款业务稽核
(1)工商贷款的稽核。①工业贷款的稽核。主要审查贷款政策和原则贯彻执行情况;贷款经济效益状况。②商业贷款的稽核。主要审查商业贷款政策和原则贯彻执行情况,商业贷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③技术改造贷款的稽核。主要审查技术改造贷款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贷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以及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2)农业贷款的稽核。①农业贷款原则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审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原则的执行情况,“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原则的执行情况,“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的执行情况,及“区别对等,择优扶持”原则的执行情况。②农业贷款经济效益的稽核。主要审查农业银行自身效益情况,贷款安全指标包括非正常贷款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账贷款率、非正常贷款降低率和呆滞贷款降低率;贷款效益指标包括到期贷款回收率和贷款利息回收率,同时审查贷款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主要指标是产值、销售收入、资金占用、产品成本以及贷款产值率、贷款收入率、贷款利税等。
(3)基本建设贷款稽核。①基本建设贷款合规性的稽核。主要审查基本建设贷款是否符合有关基本条件,贷款合同中基本建设贷款总额计算、利率、期限计算是否正确,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执行情况。②基本建设贷款效益的审计。首先审查银行贷款效益,主要考核指标为贷款发放计划完成率、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回收率、贷款资金利用率及贷款利息计收率。其次审查贷款投资效果,主要考核指标为建设工期、基本建设贷款额,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所需年限、年产值、年利润及税金、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投资回收期及贷款偿还期。
(4)外汇贷款稽核。①各项贷款的合规性及其投向的稽核。审查贷款条件的合规性,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还款是否有保证,国内配套条件是否落实,项目是否经过批准。审查贷款审批、管理工作情况,及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规定。②贷款期限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核,审查贷款期限的计算是否从第一笔用汇之日起算起,到还清本息之日止,期限的确定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具体期限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贷款利率执行中有无超越权限确定利率档次的情况,有无到期未办理展期手续或虽已办理展期手续又超过期限没作为逾期贷款处理的情况。③外汇贷款质量的稽核。主要审查贷款周转使用率及其风险程度,以考核外汇贷款管理水平,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主要考核指标为逾期贷款率和风险贷款率。④外汇贷款效益的稽核。通过外汇贷款的运用率、外汇贷款创汇率和外汇贷款利税率三个指标来审查外汇贷款的效益情况。
3.结算业务稽核
(1)结算原则执行情况和稽核。审查“钱货两清”原则的执行情况,“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原则的执行情况及“银行不予垫款”原则的执行情况。
(2)结算方式的稽核。审查银行汇票结算,包括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汇票的兑付、银行汇票的结算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商业汇票结算,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贴现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本票结算情况,包括本票的签发是否符合规定。本票的兑付是否及时准确、兑付本票是否及时结清、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支票结算情况,包括空白支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领发、使用、保管制度,已兑付的现金支票或办理转账的支票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等。
(3)联行往来的稽核。审查联行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各联行业务经办行是否按联行制度规定行事,联行报单的使用是否正确,联行往来的有关账、簿、卡是否按规定设置和登记等。审查联行往来账户的情况,包括对联行往账、联行来账、联行汇差清算的审计。
(4)国际结算稽核。审查出口贸易结算情况,包括信用证的受证、审证的通知,审单议付与寄单的处理,收妥结汇的处理,出口托收结算和汇款结算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等。审查进口贸易结算情况,包括进口信用证开立处理,进口审单和付汇的处理情况,进口代收结算和汇款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稽核工作程序
银行稽核工作程序,就是稽核人员从接受稽核任务起到完成任务的整个工作步骤。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是稽核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也是提高稽核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保证。银行稽核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确定或接受稽核任务开始到进入稽核单位,具体实施稽核前这一阶段的工作。稽核前的准备是整个稽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是保证稽核工作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必须切实做好。这一阶段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确定被稽核单位和稽核目的、范围、内容、时限和要求等。
(2)制定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稽核目标、内容和重点;稽核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步骤;计划工作时间,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等。实施方案经有权人审查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在实践中加以修改和补充。
(3)进行稽核前培训。组织稽核小组成员研究稽核方案,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制度规定,明确任务、目的要求、方法步骤等。
(4)根据稽核制度和要求,制定各种表格,定型的工作记录,交接手续单等。
(5)搜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动态和静态资料)并登记入册,指定专人保管以防发生涂改、销毁、丢失等情况。
(6)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将稽核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时间、稽核组人数、带领人姓名等通知被稽核单位,要求其做好汇报和提供有关资料的准备。通知书一般在到达前半个月发出,但对保密性强,实行突击稽核的则不发通知书。
2.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指按照稽核方案,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这是完成稽核任务,实现稽核目的的关键阶段,一定要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进行工作,要通过稽核查证,对受稽核单位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酝酿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在实施阶段中,大致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向受稽核领导出示、提交稽核证书或介绍信,说明目的与要求,以及需要协助和提供方便的内容。
(2)听取有关人员根据稽核要求所作的全面或专题汇报,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必要的当面质询。
(3)封存、调阅有关账证资料,根据不同的对象与要求,采用适当方法,分组进行实际稽核活动。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查清,必要时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有联系的单位、个人进行查询,开展延伸稽核,印证有关问题的准确程度。
(4)详细、准确地做好稽核记录,掌握必要的证明材料,形成稽核工作原始底稿,作为编写稽核报告依据和稽核工作档案资料,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实物等,经复印、复制、拍照、录像后,应由稽核单位确认。
(5)及时查点现金和实物。稽核人员进入受稽核单位后,一般应立即对业务库、金银、外币、债务和其他单证逐一进行清点,并与账目核对。其他实物,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贷款抵押品,可在稽核过程中逐步清点。在查点业务库、金银、外币等贵重品时,一定要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和管理人员会同进行,注意责任、手续,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枝节。
(6)随时将各种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鉴定、分析,如发现遗漏要设法补全,为编写稽核报告做好准备。
在实施阶段,要合理安排工作步骤,对容易掩盖弊端的项目应先查;对重点项目要抓住要害,选择关键问题进行检查;要按照各项内容的逻辑顺序进行检查,防止草率遗漏;调查、座谈要与账证资料的审查相衔接,以便互相补充印证;稽核小组要及时交流情况,对出现的意外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要求受稽核单位先行纠正,如遇受稽核单位阻挠、拒绝或破坏,可请示派出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3.终结阶段
终结阶段是稽核的最后阶段,是前两个阶段工作的总结,终结阶段工作的好坏,关系稽核的成果。因此,对这个阶段不能忽视,具体内容有:
(1)审查各种资料。在起草稽核报告前,应对在前两个阶段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工作日记、稽核工作底稿、各种证明材料等),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定性准确、责任分明,手续完备。
(2)实事求是地编写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稽核结论和稽核决定。稽核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稽核概况。主要指稽核的种类、范围、项目、期限、方式、查清的主要问题和未查清的问题等。
②稽核过程。主要阐明检查作业的过程,是稽核报告的主体部分。
③稽核结果。主要说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剖析问题造成的危害和产生危害的原因,是稽核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
④稽核结论。指稽核组根据稽核结果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
⑤稽核评价。指稽核组根据查明的问题和稽核资料,对被稽核单位作出评价意见。一般分为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两种。
⑥稽核处理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要持慎重的态度和全面的观点,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一般有两种建议:对先进经验加以推广的建议,及改进工作堵塞漏洞的建议。
⑦稽核说明。稽核检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附记事项或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等。
⑧稽核反馈。在揭示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中问题的同时,还通过稽核检查,对中央银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以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能。
⑨其他内容。指稽核报告的标题、报送单位、编制日期、有关部门及人员签名盖章等。
稽核报告应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语言要朴素、简练,文风要实事求是,准确恰当,结论要客观明确。稽核报告应附有稽核记录,稽核依据和计算资料等材料。稽核报告应由稽核组负责人签章。
(3)征求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的意见,只有认真听取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尽可能达到一致的认识,才能使稽核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处理意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4)审定报告,作出稽核决定。派出稽核小组的机构,应认真审定稽核小组提出的稽核报告,审定时要充分考虑被稽核单位的陈述和意见。经过审定的稽核报告送上级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稽核部门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对触犯刑律的,应写出经济案件移交报告,送银行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6)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的稽核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期间,原稽核报告和决定照常执行。
(7)建立稽核档案。每一个稽核项目结束之后,应当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积累起来的一系列文书及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建档,加以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其保存和销毁应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三)稽核检查的处罚
稽核处罚指在稽核检查中,对被稽核出来的问题,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处罚规定,对被稽核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稽核处罚是稽核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稽核检查同样重要。稽核检查是揭露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事实依据,而稽核处罚是解决问题,是稽核检查的深化及强化稽核手段的具体体现。因此,稽核检查必须坚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只“查”不“处”,稽核出来的问题就不能得到真正解决和切实的改进,稽核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从而影响稽核的作用发挥。
稽核检查处罚的原则有:
(1)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稽核处罚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的原则,即对稽核处理决定中必须处罚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责任人的情节、金额、数量等方面都要弄清楚,并且要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不能依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问题,作出处理。(2)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对稽核处罚的问题,在弄清事实和取得证据后,对问题的定性要客观公正,既要看到主观上的错误,还要考虑问题产生的客观环境和历史条件。对问题的处理要坚持认事不认人,不能凭感情用事滥用职权,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定性准确的原则。(3)依法处罚,宽严适度。稽核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实行依法查处。根据《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稽核检查出来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同时,依法查处还要宽严适度,处理过轻抑止不住金融业务活动中的不合规定的行为,而过重又会欲速则不达,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达不到帮促的目的。
稽核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类型。
(1)行政处罚。指由稽核部门对于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金融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行行长或总稽核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有两种处理手段,一是经济手段处罚,主要包括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冻结存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二是行政手段处罚,主要包括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止开展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手段处罚必须事先征得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权批准行后,方能作出此项处罚决定,然后通知职能部门执行。
(2)行政处分。指由稽核部门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写出报告,由稽核检查派出行领导签字后,移交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手段主要包括按人事、监察部门规定的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等。
稽核处罚是以法规为准的,具体依据为《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以及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实施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各项处罚决定方面的规定。其中前者是目前稽核处罚的专门法规文件。
稽核处罚的范围如下:
(1)违反金融管理方面。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尚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以及经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种类,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稽核处罚。
(2)违反业务经营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方面。对超限额发放贷款;用固定资产贷款支持计划外、非生产性、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项贷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达60%以上的风险贷款;占用属于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和擅自欠缴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代理发行业务管理规定、证券转让管理规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等情况,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稽核处罚。
(3)违反财经纪律方面。对违反国家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的基本建设,用银行信贷资金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违反规定超分红利,敲诈勒索,以贷谋私,以权谋私;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好处费、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况,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以稽核处罚。
二、商业银行应对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与扩大,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各家银行必须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因此,商业银行上级行也必然要充分利用作为约束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审计,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健全系统内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约束机制。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活动的特殊企业,为了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与经营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必然要充分发挥稽核审计的作用。通过上级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下级行,才能发现问题、堵塞弊端、防患于未然;才能保证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才能为下级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与经常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积极的建议和正确科学的决策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在几十年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已经形成并确立了上下级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及业务管理与指导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也是以上级行稽核下级行为主,要求上级行经常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这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及内部稽核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本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具体从事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商业银行系统的总体经营情况及其社会信誉,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根据稽核工作需要,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事项,如实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政策、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并督促被稽核行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商业银行的稽核工作是在其总行领导下进行的。为了有效地进行稽核工作,商业银行总、分行要设置主管稽核工作的机构。商业银行的地市支行和县(市)支行要根据辖内经营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稽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