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的定期报送的规定。
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随时稽核和检查,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分析和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促进商业银行和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2.利润表
中国
人民银行法原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损益表”。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制定了新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中规定:企业的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因此,本次对本法的修订中,也相应地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损益表”改成“利润表”。根据该条例第10条的规定,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2)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3)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3.其他财务会计报表
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指相关的附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规定,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还包括会计报表的附注。在半年报、年报中必须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在月报、季报中是否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则根据具体的相关规定而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4条规定,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半年报、年报中要求编制,而在月报、季报中无需编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5条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反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性大小,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首先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各种财务报表,这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能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变现能力及贷款的风险集中情况,通过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检查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商业银行予以解决,这就大大地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保障商业银行的顺利运作和保护公众的利益。
可以说,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分析,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非现场稽核检查是过去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存在着报表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后应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本法的规定,严格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有关财会资料,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人民银行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