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侵害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定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本情形是指不是由于存款人或客户的责任、或存款人或客户没有任何过错,该存款期限已经届满、或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向存款人或客户支付存款本金或利息,而商业银行故意拖延、拒绝支付该存款的本金或利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一种商业银行违反存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违约行为,由此违约行为而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继续给付本金和利息支付延迟履行合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本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票据以其流通性为其本质特征。如商业银行无故压单、压票或随意退票,必然影响票据的合法正常使用和流通,而与票据的本旨相违背。凡因违反结算业务规定,对票据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依照本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没有特殊情况,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查询、冻结或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只有在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或国务院公布的法规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按规定程序查询单位存款;只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按规定程序冻结或扣划单位存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即因违反储蓄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侵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而承担侵权责任。如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而协助查、冻、扣存款,应依法承担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从社会上吸收客户的存款而来的,国家法律不允许其有故意坑害客户的行为。因此,本条专门设置了这一兜底条款,只要商业银行有任何故意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本条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本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有上述规定情形的,根据本条规定,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有上述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规定两种处罚情形,一是有违法所得,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为什么在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呢?因为商业银行的上述情形,不但侵害了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的民事权益,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破坏了商业银行的商业道德规范,例如对见票即付的票据不予兑现,就会影响票据流通,从而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对这些行为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