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非法使用“银行”字样、违规购买商业银行股份、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形式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不是指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也不是指擅自从事银行业务,而是指单位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却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了“银行”的字样。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法人,其所经营的业务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所以设立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都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不从事银行业务,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会给社会带来误导,并且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这种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首先要保障进入商业银行资本的钱是“阳光”资金。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首先要防止洗“黑钱”,如果“黑钱”成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对商业银行而言危害十分巨大。其次是因为挣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会对商业银行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守法、守规经营。基于以上两种原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都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这种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后者按我国
刑法规定属于犯罪行为,如某单位会计擅自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为了谋取利息的行为,就是属于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某民办公司的会计的上述行为,则是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本条所说的“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我国的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个人存款的利率比单位存款的利率高,单位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违反规定,将单位的资金安排给某个人存储。这种行为违反了关于存款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容易让有这种行为的单位偷漏税款,所以对有这种行为的单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条所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实施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基本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的方式因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命名“银行”字样的,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带有“银行”字样的名称,同时要求行为人消除其非法使用“银行”字样名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的,应当要求行为人通过转让等方式将其已购买和占有的商业银行的股份降至5%以下。对于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应当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公款私存的活动,并即时结清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没收违法所得
行为人实施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得了收益,则该收益就是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三)罚款
罚款是对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无论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在责令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计算,本条确定了两个处罚标准,即:(1)对有违法所得的,除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外,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