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撤销裁决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合议庭是指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有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到底采取哪一种合议庭形式,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未作规定。但由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是否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这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法定程序。为慎重起见,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以后,应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确有本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虽不具有本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但如果裁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利益。如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违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应予以撤销。经审查,仲裁裁决不具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则可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自1999 年8月31日起施行 法释〔1999〕16号)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指出,凡一方当事人按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本法第60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两个月”,是指撤销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遵守,不得超过。如果人民法院曾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中止期间的时间则不计算在“两个月”内。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则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执行回转,不仅增大了一定的工作量,而且还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既然被撤销,执行则已无需进行下去,因此,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应当认为仲裁裁决从作出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被撤销后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按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执行了,应执行回转,即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如果仲裁裁决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但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形下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都不能作出判决以直接变更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直接作出判决,而只能通过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以解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此外,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履行特定程序,即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裁决一旦被撤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再具有约束力。这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未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也不能根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依然在其考虑之中,由于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已作出了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致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经协商重新达成了新的书面仲裁协议,则可以根据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新的仲裁协议,可以约定由原先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约定由其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按新的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新的仲裁裁决也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无权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没有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或者根本不想再采用仲裁方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不再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人民检察院均不能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