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自1998年《证券法》颁布以来,未曾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平等,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证券法》对平等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民事活动的法律性质。按照该原则要求,不同的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均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发行交易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在同类的活动中适用同一的法律规定。本条自《证券法》颁布以来未曾修改,《证券法》一直坚持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二是《证券法》既规范证券监管活动,同时也规范证券发行交易等大量市场民事活动,既有行政法的属性,也有民法的属性,而且在很大意义上是证券领域的民事特别法;三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够平等的现象,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平等的原则要求。本条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利于对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保护。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5条有明确规定。《证券法》规定自愿原则,主要有如下特殊含义:一是申请发行证券和进行融资属于发行人的自主行为,是发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行使,不受行政干预和他人操控;二是认购证券是投资者的自主决策、自愿行为,不接受“拉郎配”,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市场风险;三是证券的买卖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可依自己意愿自由买卖证券。
有偿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原表述为“等价有偿”,是与西方的古罗马法中的“约因”及英国普通法中的“对价”制度相对应。在《证券法》中规定有偿原则,有三个方面的特殊含义:一是强调证券发行是有偿的,认购、获取证券必须付出相应对价,不能无偿“送干股”;二是强调投资者出资购买的证券应当是有投资价值的,发行人负有给投资者以回报的义务,不能向投资者出售毫无价值的“一片蓝天”;三是强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无偿地占用发行人、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发行人、上市公司利益。至于证券活动只规定了有偿,而未规定“等价”,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发行交易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投资、买卖证券有市场风险,为了避免将“等价”误解为出资额与证券未来的价格相等,故未规定“等价”。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证券法》中规定这一原则,体现了诚信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重要性。诚信原则在《证券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人对投资者的诚实信用,不得欺诈发行证券;二是上市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发行债券的公司,在其发行证券上市交易后对投资者的诚实信用,不得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信息;三是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对公司的诚实信用,必须善尽职责,忠实勤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是投资者之间,特别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实信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委托人和公众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勤勉尽责。
适用指引
一、证券发行承销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证券发行是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活动。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金融机构、政府为筹措自身所需的资金,可依法定程序发行,在地位上彼此平等,即使在同样的主体类型间不同的发行主体也可依法平等发行,只须符合法定标准和条件。在发行对象上,公募和私募虽体现了差异化的对象标准,但这适应了在证券商事生活中不同发行主体实际情况的需要,同时《证券法》第9条也严格规定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在证券发行核准方面,《证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的条件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各发行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交易是证券持有人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选择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投资者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判断等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要素,以此来确定自己参与交易的具体程序。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仅仅是投资者与发行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行为,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场扩散效应。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实际上处于劣势地位,单纯强调交易者的地位平等有其局限性,因为市场很可能被具有资金、信息优势的人所操纵。因此,《证券法》为消除交易双方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欺诈客户等违法证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