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颁布时,本条规定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当时修订的一个重点。本条自2005年修订至今没有再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我国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现状
我国的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管理。但是,由于一些银行资金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流入股市,给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后果。经总结经验,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都还处于市场化改革发展中,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化解金融风险。为此,国家分别制定了《中国
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
信托法》《
保险法》等,并分别设立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及后来的银保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外条款”的规定
在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中,只规定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并无除外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导致出现了市场管理高成本、低效率的现象。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促进市场发展,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本条在规定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同时,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规定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制度留下空间。2019年修订,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定。
实践中,随着金融改革不断创新,金融行业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已经逐渐被突破。2018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总体来看,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未变,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仍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业混业经营虽有其优势,但其可能滋生的风险仍不能忽视,操作不当,甚至会危害到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因此,2019年修订未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适用指引
一、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业的重要特征是以证券作为交易对象,通过证券这种金融工具将投资者联结起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主要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初期实行的是证券与银行合业经营管理。当时,国内绝大多数证券经营机构都是由银行全资或控股设立的,这对我国证券业早期的建立和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后几年的实践表明,银行与证券合业经营管理引起了许多问题。因此,《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从此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开始形成。
但是,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这些业务与证券业务密切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性。
二、证券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比较迅速,在1998年《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金融分业制度之前,信托业兼营证券业的现象比较普遍,这虽然为证券业引入了一定竞争,但也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尽管我国《信托法》没有像《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那样明确规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经营,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对“信用”的保护上,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但是,如前所述,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证券业务、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分开经营,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三、证券业与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且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证券法》第6条规定了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但有个但书条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此松动了分业经营的严格要求,为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根据《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由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用于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买卖,可见,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易言之,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某种程度的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