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相关申请文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05年《证券法》增加的内容,《证券法》2019年修订时,本条有三处修改:一是删除了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报送对象的要求。二是将必要的报送文件,从“招股说明书”扩展到“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三是调整了对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的要求。
三、条文解读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的文件包括:
1.募股申请。即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指公司经依法登记而领取的登记证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构成等事项,有助于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4.股东大会决议。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报送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
5.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制作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募股的起止期限、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实践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按照规定还会制作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认购邀请书(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这些公开发行募集文件都需要报送。
6.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和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7.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比较多,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应当由银行代收股款,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因此,本项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此外,《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依法应当实行承销的,由证券公司承销。与此相对应,本条规定,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有关的协议”即发行新股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
适用指引
关于报送的对象,原条文明确规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法》2019年修订时予以删除,主要是考虑到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已经规定申请人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删除后一方面可以与科创板试点做法相衔接,另外一方面还可以为国务院授权证券交易场所履行审核职责留出空间,即可以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也可以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
考虑到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时,由于发行对象数量较少且对上市公司已有相当了解,为避免增加上市公司负担,实践中未要求上市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而是采用形式更为简单的发行预案等文件作为报送材料。因此,本条对报送材料范围做了扩展,允许报送“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替代招股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范围,依照《证券法》可以由负责注册的机关作进一步认定。类似地,由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时,并不一定都必须聘请承销商,如创业板上市公司按照“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发行股票时,允许不聘请承销商,需要在法律上作出相适应的安排。因此,本条不再将承销机构名称和有关协议列为必须报送的申请文件,改为只有在依法实行承销的情况下,才应当报送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