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文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2004年《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将第11条作了拆分,第2款单独成为第17条,规定了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及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019年修订《证券法》时,本条删除了应当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指公司经依法登记而领取的登记证明,以证明公司具备发行债券的法人主体资格。考虑到未来发行材料电子化报送的大趋势,要求发行人报送营业执照并不会造成负担,因此为维持报送程序的一贯性,最终仍保留了报送营业执照的要求。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出资结构、治理机关权限等事项。由于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文件,要求发行人报送公司章程,以明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等事项。
此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还应当符合其他规范要求。因此,要求发行人报送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确认本次发行符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注册公开发行债券的必要前提。由于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中已经删除了净资产规模等要求,不再需要按照原条文要求发行人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规模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为减轻发行人负担本次修改中相应删除了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强制要求。
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其他机构受理审核时,需要将相关注册文件转报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因此即便由其他机构负责受理审核,也不与本条规定存在冲突。
适用指引
2019年《证券法》删除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发行核准向发行注册转变的本质在于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后转移,《证券法》已经删除了债券发行的净资产、债券余额、利率等限制,那么配套删除提交“资产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就是顺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