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2005年《证券法》第21条,此后一直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所谓预先披露,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按照本法规定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这是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增加的制度规定,2019年修订未作调整。
发行人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前,将有关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预先披露,一方面,可以对发行注册工作形成监督;另一方面,也便于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对股票价值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对预先披露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适用指引
为了发挥好预披露制度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作用,其配套的制度安排还包括:
1.受理即担责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15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即明确了预披露的申请文件虽然不是正式发行文件,但是预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发行人等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强化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约束。
2.公开化问询式审核
如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中,实行公开化问询式的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和发行人、中介机构的答复均予以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接受市场各方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质量的监督。
3.举报制度
投资者对于预披露的信息,除了可以“用脚投票”外,还可以就预披露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向审核注册机构进行举报,审核注册机构将作出相应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69条规定:“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本所收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向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问询,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