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销协议载明事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1998年《证券法》第23条,《证券法》历经数次修改,本条仅有条文序号变化,内容一直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是确立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在承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的承销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有利于各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利于证券的顺利发行。
承销协议是要式合同。本条对承销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在法律中规定承销协议为要式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承销业务活动,使双方当事人建立起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障证券顺利发行。按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代销协议,另一种是包销协议,这两种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是共同的,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这里规定的当事人的名称,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名称;当事人住所应当是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这些事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因此必须载明。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这实际上是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代销、包销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这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日期是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如果是代销,应当载明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支付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和日期;如果是包销,应当载明证券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所购入的证券的价款的方式和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这是指双方违反协议时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和证券承销活动中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承销协议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补充规定新的内容。
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承销协议中载明。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了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适用时除在承销协议中按照本条规定明确相关内容以外,还应该注意相关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缺少必备条款或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导致承销协议产生效力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