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方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修改为第40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此后未作修改。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条文序号变化为第38条,内容不变。
三、条文解读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1.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又称集合竞价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即所有买入的有效委托按照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有效委托,其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按照各自的排列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在报价不同时,由排在前面的买方最高报价与卖方最低报价优先配对,即为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同等出价条件下,由排在前面的较早的委托优先配对,即为时间优先的原则。如果所有买入委托的报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报价,则上述委托继续排队,等待新的委托报价,以此形成连续性的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活动。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经批准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日收盘价为成交价。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除了集中交易方式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交易方式。例如,非竞价的做市商方式,即在证券市场上,作为做市商的证券公司,在开市期间,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并且证券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同时在投资者买入证券时,如果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低于投资者委托买入的价格,双方即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成交;在投资者卖出证券时,如果做市商报出的价格高于投资者委托卖出的价格,双方即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成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逐步丰富交易方式。但为了防止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适用指引
本条主要规范证券交易所组织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组织上市证券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如需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则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