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程序化交易进行规范的原则性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19年《证券法》新增条文。
三、条文解读
(一)程序化交易的含义
程序化交易,泛指以计算机代替人工作出交易决策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也被称为“自动化交易”。由于程序的核心是特定的计算机算法,所以业界及学界有时也将程序化交易称为“算法交易”,具有整体逆市交易,特殊时点领跌的特点。从交易频率角度划分,程序化交易可分为高频交易和非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是计算机程序在短时间内高速下达交易指令,其生成交易决策或执行完成不足一秒,甚至仅需几十毫秒。从交易决策是否由程序自动产生的角度划分,程序化交易可分为被动型和主动型。被动型程序化交易是指买卖标的、数量、方向等由人工决定,计算机程序负责将大额订单拆分成多个小额订单后发出,按设定好条件参数等自动触发,以减少冲击成本,增强隐蔽性。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的规模不断发展,特别是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程序化交易被许多市场人士认为是股市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总体上看,程序化交易是信息技术进步与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和必然趋势,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简化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新型下单方式,程序化交易并未改变交易的本质,但其在技术风险、市场波动风险、违法违规风险和公平性问题等方面的特殊性不断显现,特别是在高频交易情况下尤为突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宜顺应市场变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通常而言,机构投资者越多的市场,程序化交易占比越高。对于大额、大范围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而言,采取程序化交易是必然的趋势。
(二)本条对程序化交易管理的原则规定
1.明确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原则要求
程序化交易是市场利用技术进行创新的成果,在境外证券期货市场使用较为普遍,交易量占比较高,是未来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程序化交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应当支持程序化交易进行规范发展。在允许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同时,也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2.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基于程序化交易的两面性和复杂性,2019年《证券法》通过授权监管机构作出规定的方式,对程序化交易实施监管。由于程序化交易监管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券法》难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细化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授权,结合市场上程序化交易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具体规定。
3.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由于程序化交易使用复杂计算机软件和系统进行交易,实现自动化运作,容易出现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异常事件,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较大冲击。因此,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且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所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业务规则,明确程序化交易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报告要求。
适用指引
程序化交易对市场存在一定不利影响,为此境外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不少单项规范措施。减少市场不公平。程序化交易者多为具有资金、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又增加了技术优势,拉大了与普通投资者的差距。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考虑到一方面,由于程序化交易类型众多,不同类型的程序化交易可能导致的市场影响有很大差别,境外全面规范程序化交易的法规尚不多见,一般从准入许可、说明义务、交易限制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对程序化交易进行规范,相关规范内容比较具体和技术性,不可能都在法律中体现。另一方面,程序化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程序化交易监管逻辑。因此,法律在规定保留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范程序化交易,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程序化交易的识别制度,出台交易阈值和交易速度控制、系统接入等规定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