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第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作为第48条,内容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序号变为第46条,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2019年修订《证券法》,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对“证券上市”一节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取消了《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以及文件报送、信息披露等的相关具体规定,对上述事项,修订后的《证券法》只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内容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的原则要求,在其相关的业务规则中予以规定和明确。同时,取消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畅通上市公司退市渠道。
按照《证券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其依法制定的上市规则,决定是否同意该证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的,由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本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时间、对象和还款期限都是财政部门具体规定的。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作出相应安排。
适用指引
发行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一、中国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主要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组织、监管工作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第62条明确,证券交易所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和证券交易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还规定了上市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上市费用的收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等。上市协议的当事人为申请人和证券交易所,性质上属于私法协议,应当受私法规制。
二、证券交易所层面的规则,主要是关于证券上市审核具体条件与程序的规定
以上交所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明确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等事项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此外,上交所还针对上市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具体规则。深交所也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以进一步规范发行人的上市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