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内幕信息的概念和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第69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15年《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内幕信息涉及的主体从“公司”修改为“发行人”。二是不再列举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将内幕信息的范围与本法第五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范围作了合并。
三、条文解读
内幕信息是确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要件之一,对内幕信息的认定直接涉及对整个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本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具有三个特征:
1.价值性或关联性
与2014年《证券法》第75条相比,2019年《证券法》第52条对内幕信息加入了“涉及发行人的”这一界定,明确了内幕信息的价值性或关联性要件,即内幕信息是指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密切相关的财务或经营方面的信息。由此也将内幕信息与其他未公开的市场信息相区分。
2.重大性
“重大性”判断向来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为标准,二是以影响市场价格为标准。[1]2019年《证券法》第19条第1款将“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明确为发行人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应遵循的标准“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证券法》第52条对内幕信息重大性的界定采用的则是影响市场价格标准。
按照对2019年《证券法》第52条的文义理解,“确定性”并非内幕信息的本质构成特征。但是在内幕交易行政查处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通常会以信息尚不确定、尚不知是否真的会发生为由进行抗辩,或者表示在其交易时该信息表达的内容客观上最终能否达成未臻明确,又或者表示其在交易时主观上并不知该信息本身的真假,以此抗辩内幕信息在其交易之时并不成立从而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这就涉及内幕“确定性”判断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内幕交易解释》采用的就是“推定”的证据规则,即当存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客观表征且行为人无法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则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以客观引证主观,解决证明“行为人知道该信息”这一难点时的证据问题。
3.未公开性
内幕信息之所以具有可利用的市场价值,就是因为其不为公众所知,仅为少部分内部人掌握。信息被公开后的交易则不为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信息是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1)内幕信息的“形成”
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第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证券法》中相关“计划”“方案”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何为“公开”
《内幕交易解释》第5条第4款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从实践来看,某些信息由于公布的时间点不同、详略程度不同、内容侧重不同,因此以何时点为公布时点也应根据个案而定。[2]
适用指引
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确定性”是“重大性”下位的个案判断因素。《证券法》亦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信息的“确定性”特征。“在进行实际侦查查处工作中,没有必要过分强调‘确定性’判断。确定性包括客观确定性(客观存在)和主观确定性。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本身即属公司内部‘位高权重’的、可以掌控谈判或其他重大交易进程的高管、董事、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客观确定与主观确定并无太大区分意义,因其主观确定状态很大程度上会决定或影响信息的客观确定状态,此时,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判断实际上属于对内幕信息重大性的重复判断。但是,对于非实际掌控谈判或其他重大交易进程的内部人,以及信息传递链条中的‘信息接收者’(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来说,需要证明‘内幕信息客观存在’,而且‘行为人知道该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这一概念解决的就是‘内幕信息客观存在’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