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2005年《证券法》第81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作了修改,将“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修改为“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三、条文解读
(一)本条立法及修改背景
针对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助长了股市投机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风险的情况,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1998年《证券法》也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市场。但是在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他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2005年《证券法》作出调整,将本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的原则性规定。在为繁荣证券市场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依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的同时,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大量资金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和渠道,以加杠杆的方式进入股市,这些资金参与交易的活跃度高,顺周期特征明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市异常波动的影响,成为导致股市异常波动的直接原因和主导力量,使得关于禁止银行、资金等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体现出了现实意义。故2019年本条修订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一款:“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二)违规资金的定义与范围
所谓违规资金,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对于银行和股市来说都是很可怕的事情。对于银行来说,由于股市是高风险市场,一旦市场下调,表面套住的虽然是贷款企业,但这将直接导致银行呆坏账增加,银行金融资产质量下降。违规资金进入股市为股市带来的最大危害是引入了不公平竞争,甚至是对股市的操纵。
一方面,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追求稳定收益的资金,其投资股市的比例、策略等应当有所限制。另一方面,有的资金如果大量进出股市,可能使股市剧烈波动,不利于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对其流入的方式、规模等也应当有所限制。例如,我们目前对境外资金流入股市实行额度审批。因此,不是所有资金都可以随意进出股市。
在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方面,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1.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产品分配中占有的份额,以及在分配中以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资金作为用于国家运行的资金,自身具有强烈的政府功能属性和公共事务属性,以保证安全为第一要务。而证券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因此应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买卖证券。
2.银行信贷资金,是指借款人通过信用或担保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取得的资金,具有有偿性、周转性、融通性等特点。其本质特征是其有偿性,即信贷机构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到期应当还本付息。如果允许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于买卖证券,相当于允许投资者以高成本资金参与证券投资,不但增加了投资者自身的投机属性,还可能因证券投资引发银行信贷机构的风险。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还会加剧证券市场波动,放大金融风险:在股市上行时,信贷资金入市会放大市场泡沫,造成非理性的虚假繁荣;在股市下行时,投资损失会形成银行坏账,银行收回信贷资金则会加剧股票价格下跌,不利于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更深一层次,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就减少了流入实体经济的资金数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因此,应当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适用指引
在适用本条第2款所禁止的违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时,应当注意分清银行信贷资金的范围。银行、理财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在性质和特征上均有不同,如果是符合
法律法规及理财文件约定的,银行理财资金是可以参与证券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