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2005年《证券法》在上述条文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在第60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的表述调整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条文解读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定义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设立的,国家为其唯一出资人的非公司制企业,其设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非公司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于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公司。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见本条作出买卖股票限制的主体,是除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外的全部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交易的股票
上市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并于集中市场已开挂牌买卖,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的进行自由交易的股票。正常情况下,上市股票随时都有市场交易价格。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证券法》第46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三)对国有出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限制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有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把本来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资金和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投入股市,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种状况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也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又容易造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禁止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操作股票,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1998年的《证券法》贯彻这一原则严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进入股市,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需要,直到2004年修正后的《证券法》中继续予以保留。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考虑到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尽管国有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完全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既不利于相关国家出资企业实现自主经营,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和保值增值,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为了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法律应当允许相关国家出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该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虽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本条规定特殊时代背景已不复存在,但考虑到本条属于宣示性条款,为不造成市场上的误解还应保留。明确国有企业买卖股票仍需遵守相关规定。
适用指引
关于国有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既包括有关市场主体法律,如《公司法》,也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专门法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股有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