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由2014年《证券法》第106条和第107条合并而来。本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将“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修改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其他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
2014年《证券法》仅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实践中,证券交易所已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完善证券交易所治理、健全证券交易所内部监督体系、促进证券交易所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因此,本次修改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认可,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立监事会,明确了监事会在证券交易所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6)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7)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8)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9)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10)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11)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12)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13)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14)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2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2名,专职监事不得少开1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1)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2)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3)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4)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5)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6)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7)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8)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9)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关于总经理设置的规定
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职务,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总经理的职权包括:(1)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3)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4)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6)审定除取消员工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7)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8)理事会授予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适用指引
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组织架构、成员选任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章程,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可以列席会员大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服务和提出相关建议,但不享有会员的其他权利。
3.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理事会、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章程,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