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参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对2014年《证券法》第110条作了修改,将“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改为“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并增加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三、条文解读
(一)参与股票集中交易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014年《证券法》第110条对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作出了规定。本条在此基础上,将证券交易所限定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并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交易所。实践中,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经历了初创阶段持有席位入场、清理整顿退出交易所、逐步优化租用证券公司通道入场三个阶段。对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问题,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考虑到如允许证券交易所会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会员对其交易行为不掌握具体情况,容易导致“以会员监管为中心”的一线监管出现空白,形成风险敞口,可能会影响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本条维持了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必须是交易所会员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这一规定的基本逻辑是,进入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不论是从事股票的还是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集中交易,都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强化了交易所的特定义务要求,但并非是可以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其他证券的集中交易。
此外,本条仅对“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进行了规定,未对其他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进行规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资格改革留出了空间。未来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践需求,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范围作进一步探索创新。
(二)会员的资格条件
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是指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2)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系统及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4)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用;(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2)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3)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4)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5)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案权和表决权;(4)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接受本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取得并转让会员席位,但应当保留至少一个会员席位;(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交易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执行本所决议;(3)建设符合规定的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备、清、准确地保存客户交易终端数据,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4)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5)履行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6)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纠纷与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8)按规定纳各项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9)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10)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对会员监督和管理自身和客户交易行为的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包括了解客户并在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督促其依法参与证券交易,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本所的报告义务,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风险。
适用指引
1.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可以给予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2.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境外交易所为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符合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定的期货公司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符合参与证券交易所有关技术系统及相关设施、业务与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可通过设立交易单元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成为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参与人,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